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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产时哪种情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6:14

依据现在的税法规则,个人售房时至罕见三种景象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具体了解一下这三种状况,期望能给我们回答疑问。
第一种状况:房子价格小于等于原值与有关税金及合理费用之和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1】张某于2009年3月出售一般住宅一套,该房已满两年,价格60万元。张某购买该房时付出的房价款为50万元,契税1万元,相关买卖费用800元,购房后进行装饰,付出装饰费用10万元,各项税费均能供给有用凭据。依据现行政策规则,张某在售房时免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8号)规则,对转让住宅收入核算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交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用凭据,经税务机关审阅后,答应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子原值、转让住宅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而不是简略地以价格是否大于购价来确认是否应该交税。本例中,尽管价格大于购房价款,但却小于购房价款与相关税金及合理费用之和,所以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状况: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仅有日子用房获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李某于2009年5月转让其1998年购买的仅有的日子用房,价格80万元。李某购买该房时共付出房价款及买卖税费算计28万元,后发作装饰费用、住宅贷款利息等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李某出售该房所得为80-28-7=45(万元)。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8号)规则,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仅有日子用房获得的所得,持续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状况:出售自有住宅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交税人,其销售额小于等于购房金额的。
【例3】王某(产权人)于2009年6月将其南京的自有住宅一套出售,销售额为100万元,王某按“产业转让所得”向南京地税机关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税保证金10万元,后于2009年7月到北京按市场价从头购买住宅一套,购房金额为120万元。依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则,对出售自有住宅并拟在现住宅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从头购房的交税人,其出售现住宅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从头购房的价值可悉数或部分予以免税。其间,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宅销售额(原住宅为已购公有住宅的,原住宅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则向财务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的,悉数交还交税保证金。因而,王某可依法请求全额交还所交纳的交税保证金。此外,依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从头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规则,假如王某是以夫妻两边名义从头购房的,或以王某妻子的名义购房的,也能够请求全额交还交税保证金。需求留意的是,假如王某从头购房金额为80万元,小于售房金额,依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则,则仅可交还交税保证金(80万元&spanide;100万元)×100%×10万元=8(万元),余额2万元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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