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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0:38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好或许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或医疗期满仍不能作业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判定伤残等级并守时复查伤残状况。各级劳作判定委员会应按国家拟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GB/T16180—1966)(以下简称评残规范),对因工挂彩或许患职业病的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好或许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或医疗期满仍不能作业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判定伤残等级并守时复查伤残状况。
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
各级劳作判定委员会应按国家拟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GB/T16180—1966)(以下简称评残规范),对因工挂彩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损失劳作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靠程度进行等级判定。
契合评残规范一级至四级为悉数损失劳作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认和工伤员工的安顿以判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省、地(市)、县(市)级劳作判定委员会由当地劳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作判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作行政部门,担任劳作判定的日常作业。
劳作判定委员会应托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延聘具有判定资历的医师组成专金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判定,也能够建立劳作判定查看中心展开判定作业。
劳作判定办公室作业人员有必要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作判定委员会延聘参与判定的医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作判定人员在进行劳作判守时,应当全面了解被判定人状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规范,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定结论。
劳作判定人员实施逃避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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