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3:3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处理当时户口处理工作中几个杰出问题定见的告诉
(市公安局 2001年2月5日)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处理当时户口处理工作中几个杰出问题定见的告诉》(国发〔1998〕24号)精力,本着既要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要严格操控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准则,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婴儿随父落户问题
(一)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成婚,1998年7月22日今后生育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按学龄前儿童优先处理的准则,凡满5周岁的儿童,能够随父落户。
(二)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成婚,1998年7月22日曾经出世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分期分批逐渐处理。凡满5周岁不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能够随父落户;已满6周岁的能够请求随母投父落户。
(三)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成婚,违背本市计划生育方针生育的婴儿不予处理在京落户问题。
二、关于夫妻投靠落户问题
夫妻分家的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成婚已满10年,能够投靠在京一方落户。
三、关于白叟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男性超越65周岁,女人超越60周岁,身边无子女,而且其它城市也无子女的,能够投靠在京子女落户。
四、关于在本市出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落户问题
在本市出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要求在本市落户的,依照《北京市市郊小乡镇建造试点乡镇户籍处理试行方法》(京政办发〔1997〕41号)的有关规定,能够在远市郊县的试点乡镇落户。
五、其它问题
(一)对子女随父在京落户、夫妻投靠在京一方落户、白叟投靠子女在京落户以及在京出资兴办实业人员在京落户实施目标操控。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京落户问题另行规定。
(三)经过投靠处理“农转非”的有关方针对比本《定见》进行调整。
本《定见》由市公安局担任解说,自2001年1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