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22:34竞业束缚是指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把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作者约好,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络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尽管竞业束缚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且往往在实际中竞业束缚胶葛与损害商业技术秘密胶葛联络在一起,但竞业束缚和保存商业秘密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侵略商业秘密与竞业束缚并非必定一起存在密不可分的,尽管竞业束缚违约行为往往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相竞合,但单纯的竞业束缚违约行为也是存在的。保存商业秘密所束缚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走漏和运用行为,违背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而竞业束缚所束缚的是从事某种工作、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竞业束缚一般经过合同方法约好违约职责,而保存商业秘密职责则能够不用受合同条款的束缚,不管合同中是否约好了保密条款,一旦劳作者的行为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侵略,就能够追查劳作者的侵权职责。
竞业束缚与商业秘密的一个必定的联络在于,约好竞业束缚有必要以劳作者负有保密职责为条件,即劳作者有必要在劳作过程中触摸或把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然,竞业束缚协议无效。
劳作者违背竞业束缚不用定施行侵略商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必定会给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走漏构成威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能够以不同诉讼请求别离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