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能无效掉这件外观设计专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0:42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 张浠娟
【要点阅览】
外观规划专利的无效检查中,复审委将外观规划专利与无效根据进行比对,两者相同或许附近似的,外观规划专利能够被无效掉。
相同附近似的判别进程如下:
1、比对目标:外观专利是针对工业产品所提出的,工业产品根据世界外观规划分类表进行分类,同类工业产品能够进行比对。可是,一个外观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能否无效这件外观专利?
2、判别规范:将外观规划专利与无效根据进行比对,怎么判别两者为相同或许附近似,进而将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掉?
外观规划专利制度
外观规划专利(以下简称外观专利)的载体是工业产品,望文生义是指工业产品在视觉上的观感,构成要素是形状、图画和颜色。
获得外观专利权需向国家专利局恳求,经方式检查契合授权条件的即颁发证书,并给予十年的维护。十年坚持期内权力停止的,或许十年维护期届满之后,任何人均可自在运用此外观专利。
所谓方式检查主要是对恳求时递送的图片、相片的明晰、对应与否进行检查,而外观专利的实质性检查是经过无效程序来表现的,即任何人以为授权专利不符专利法规则的能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恳求宣告此项外观专利权无效。复审委将该外观专利与无效恳求人供给的根据进行比对,两者相同或许附近似的,复审委作出检查决议,决议该外观专利权无效。
相同附近似的判别进程
1、比对目标:外观专利是针对工业产品所提出的,工业产品根据世界外观规划分类表进行分类,同类工业产品能够进行比对。可是,一个外观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能否无效这件外观专利?
2、判别规范:将外观规划专利与无效根据进行比对,怎么判别两者为相同或许附近似,进而将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掉?
外观专利产品与其零部件
一个外观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能否无效这件外观专利?无效的理由又是什么?
【事例一】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行政胶葛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554号
本专利 名称为:床(类型_HY-683),专利号为:200730322152.4,世界分类号:06-02
无效根据1  外观专利名称为:床屏(樱花组合Q3-BP118),专利号为:200730310859.3,世界分类号为:06-06
2010年1月15日,无效恳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730322152.4的床(类型_HY-683)”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200730310859.3的床屏(樱花组合Q3-BP118)”外观专利作为根据1,以两者归于相同的外观专利为由恳求宣告本专利“床”无效。2011年4月26日,复审委作出第16406号检查决议,决议保持专利有用。无效恳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定:吊销检查决议,复审委从头作出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复审委和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北京高院受理,并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根据1“床屏”与本专利“床”能否进行比对,二、本专利“床”中除了床屏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对全体视觉效果发生显着影响。
(略案子阐明)
【事例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行政胶葛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558号
本专利 名称为:衣柜(类型:HY-2058),专利号为:200730322148.8,世界分类号为:06-04
无效根据1  名称为:门板(樱花组合Q3-WM305-2),专利号为:200730310807.6,世界分类号为:06-06
本案作为事例一的同期系列案,与事例一的景象大致相同。
无效恳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730322148.8的衣柜(类型:HY-2058)”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200730310807.6的门板(樱花组合Q3-WM305-2)”外观专利作为无效根据1,以两者归于相同的专利为由恳求宣告本专利“衣柜”无效。复审委作出第16393号检查决议,决议保持本专利有用。无效恳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定:吊销检查决议,复审委从头作出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复审委和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事例三】
姚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行政胶葛上诉案 (2012)高行终字第1590号
本专利 名称为:笛头,专利号为:200830094866.9,世界分类号为:17-02
无效根据1  名称为:乌木黑檀单节笛,专利号为:200530167196.5,世界分类号为:17-02
2011年10月8日,无效恳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830094866.9的笛头”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200530167196.5的乌木黑檀单节笛”外观专利作为无效根据1,恳求宣告本专利“笛头”无效。2012年3月23日,复审委作出第18310号决议,决议本专利权悉数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定保持检查决议。专利权人不服上诉,北京高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2012年11月20日,北京高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根据1“乌木黑檀单节笛”与本专利“笛头”能否进行比对,二、根据1“乌木黑檀单节笛”未显现本专利“笛头”的其他部分是否对全体视觉效果发生显着影响。
复审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判别进程及定论大致相同。
(略案子阐明)
“相同的发明创造”与“特征组合无显着差异”,哪一个无效理由更适宜?
从上面的事例中,能够得出三点:一个外观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可作为比对目标去无效这件外观专利反之也能够,无效理由为两者构成“相同的发明创造”,复审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将趋于共同。
可是,事例一中复审委的观念仍有必定道理,虽可将床与床屏在专利法领域内归为同类产品,但确定床与床屏归于相同的外观规划实属勉强。实际上,法院在确定无效根据1的“床屏”与本专利“床”中的床屏相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本专利“床”中除了床屏以外的其他部分对全体视觉效果没有发生显着影响。换言之,本专利“床”为无效根据1的“床屏”与惯常规划的组合。
在第三次批改的专利法实施曾经,此种景象可根据专利法(2002批改)第9,以“相同的发明创造”作为无效理由。可喜的是这一些景象在第三次批改的专利法实施今后,可根据专利法(2010批改)第23条中新添加的第2款,以“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规划与现有规划或许现有规划特征的组合比较,不具有显着差异”作为无效理由,则更为恰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