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的性质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4:48案情简介:2009年8月,陈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相恋。2010年1月12日,两边处理了成婚仪式,于2010年2月25日,两边补办挂号成婚手续。婚后无子女、无获得一起产业。因婚前两边了解不充分,而且两边性情差异较大,所以婚后常常争持。2010年7月8日,张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边都赞同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处理成婚仪式时陪送的陪嫁品(价值大约为人民币4万元)怎么处理的问题两边未达到一致意见,张某以为该陪嫁品是女方爸爸妈妈对陈某和他的一起赠与,所以其有权建议要求切割,但陈某以为该陪嫁品是其爸爸妈妈对她个人的赠与,应该确定为她婚前个人产业。争议焦点:女方亲属陪送的“陪嫁品”的性质与处理律师观念:1、 女方亲属陪送的“陪嫁品”行为性质应确定为是赠与行为;2、 在挂号成婚前陪送的“陪嫁品”应确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挂号成婚后陪送的“陪嫁品”,女方家人未清晰表明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确定为是对夫妻两边的一起赠与,该“陪嫁品”应确定为求人夫妻的一起产业,但夫妻两边对该“陪嫁品”有特别的约好,则应依约好来确定产业的权力归属。法律依据:1、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2、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3、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法院判定成果:1、原告张某与被告离婚;2、被告陈某陪送的“陪嫁品”归被告陈某一切;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定后两边都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