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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8:57
连带职责中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应怎么核算确保期间?这个问题是许多债权人关怀的问题,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小编收拾的内容期望对读者了解确保期间核算的相关法令规则有所协助。
一、连带职责中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应怎么核算确保期间
依据担保法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二、什么是确保期间
确保期间就是指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或依法令推定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能够容许债权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在确保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在一般确保中)或向确保人(在连带确保中)建议权力。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承当确保职责。可见,确保期间通过构成债权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担保权力消除的法令成果。
三、确保期间的起算点
1、依据确保合同成立时,主债款实行期限是否现已届满
若届满,则从确保合同收效时核算。
若未届满,则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的次日起核算。
2、确保合同是否约好了确保期间。
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约好不明、约好的期限过短,从主债款实行届满的次日起核算;
除上述景象外,假如约好了确保期间的,依照约好的开端日期确认起算点。
3、特别景象下,确保期间的起算点:
若没有约好实行期限或许约好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若归于分期实行的债款,应当自最终一笔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债款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承当预期违约职责之日起核算。
四、相关法令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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