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1:17第一条为标准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避免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中的国有财物丢失,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组织或部分向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在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组织或部分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工作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财物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在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工作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本方法所指的国有股权不包括需报省财政厅批阅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国家财政部批阅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
第三条国有股股东能够依法增购公司的股份,增购股份应
考虑以下要素:
一、契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该公司发展前景杰出;
三、该公司预期出资收益较高;
四、对本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其他特别要素。
国有股股东能够承受任何股东赠与的股份。
第四条、国有股股东能够依法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股份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国有股股东转让股份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国有股权能够依法转让。转让股份的价格有必要根据公司的每股净财物值、净财物收益率、实践出资价值(出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要从来确认,一般不得低于每股净财物值。
第六条、国家股权转让应契合以下规则:
一、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出资结构为主要意图。
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照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则,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阐明转让意图、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目标、转让方法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刻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非国有财物管理部分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财物管理部分陈述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
划及施行成果。
四、国有股权转让的权限及批阅程序为:股权转让,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批阅;但转让悉数国有股权或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阅后,由市政府或国资委批阅。
五、国有股权转让,应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按批阅的要求,根据《公司法》及被出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则进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以市财政局核准的评价价值为转让底价,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权应以中介组织审计后的净财物值为转让底价,低于评价价或审计后的净财物价值的转让底价须经市财政局(国资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