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4:47
【出处】《我国劳作》2011年第1期【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下称《调停裁定法》)规则了一裁结局劳作争议准则。该法自施行至今已逾二年。在此期间,实践与理论均发作了严重改变。从实践上看,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010年9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自劳作合同法和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别离于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施行以来,劳作者运用法令保护本身权益的认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也随之增多,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劳作争议案子29.55万件,较2007年增加95.30%,2009年新收31.86万件,同比增加7.82%,本年1月至8月,已收案20.74万件”。面临劳作争议案子骤增的现状,在缺少一致性的立法解说或许司法解说的状况下,有的省级法院与劳作人事争议裁定组织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一致规范本省范围内一裁结局劳作争议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也完成了地方法院与劳作人事争议裁定组织裁审适用法令规范方面的一致。有代表性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山东省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定见》(鲁高法[2010]84号)等。从理论上看,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调停裁定法》关于一裁结局劳作争议的规则,多从批判的视角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许多立法对策。这种对策法学在某种意义上也推动了对一裁结局劳作争议了解的深化。依据立法的改变、劳作争议案子井喷”式迸发的现状、各级法院对一裁结局劳作争议构成要件了解与适用方面不一致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调停裁定法》,应对劳作争议案子大幅上升的现状,为一致适用法令和一致法令规范,并在2001年4月和2006年8月别离发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和《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法释〔2006〕6号)两个司法解说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12号),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0〕12号的出台,一致规范了一裁结局劳作争议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司法公正方针的完成。出台该司法解说,关于一致全国各地劳作人事争议仲组织对一裁结局劳作争议的了解与适用,客观上也将发挥严重效果。面临司法环境和理论改变的状况,亟须总结和概括实践与理论改变的特色和规则,为立法和司法供给协助。而为司法,特别是了解与适用一裁结局劳作争议的构成要件,在当时显得尤为火急。正因为如此,笔者在原有了解的基础上,[1]结合改变了的客观状况,就一裁结局劳作争议构成要件的了解与适用谈一些浅见。一、关于一裁结局劳作争议构成要件了解与适用方面的争点问题《调停裁定法》关于小额争议和劳作规范(基准)方面的部分劳作争议施行一裁结局准则。小额争议,指《调停裁定法》第47条第1项规则的争议。即追索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不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裁定判决为结局判决。劳作基准方面的争议,指《调停裁定法》第47条第2项规则的争议。即因履行国家的劳作规范在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作的争议”,裁定判决为结局判决。之所以如此规则,是为了战胜劳作争议处理周期长,劳作者维权本钱高的坏处,完成劳作者合法权益能及时得到法令救助的意图。对法定的小额争议和基准争议施行一裁结局,是《调停裁定法》最大的立法亮点。因而,小额争议和基准争议就成为一裁结局准则的构成要件。自《调停裁定法》施行以来,最大的争议点会集在小额争议的构成要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