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约,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3:58事例:
申述人钱某是被诉人广州某贸易公司合同制员工,两边于1995年10月1日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合同确认申述人的起点薪酬为680元/月。1996 年1月,被诉人将申述人本来作业的商场租借给第三人,两边签定了《租借协议》,规则第三人有必要留用原商场的部分员工,并直接由第三人付出这部分工人的薪酬。经第三人选择,申述人被第三人留用。1997年9月底,鉴于申述人与被诉人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第三人决议不再留用申述人,并将其交回被诉人处理,被诉人因无法组织申述人的作业,决议与其停止劳作合同,并按劳作合同中确认的薪酬规范计发其停止劳作合同的日子补助费。申述人以为,自己在劳作合同期满前的月平均薪酬是1800元,要求被诉人按此规范付出日子补助费。被诉人不赞同,坚持只能按劳作合同规则的薪酬规范计发。为此,申述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要求责令被诉人按其实践薪酬收入付出日子补助费。
裁定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并查明:申述人是受被诉人指派到第三人处作业的,两边并没有改变劳作合同的相关内容。申述人在第三人处作业期间,是由第三人直接付出其薪酬,但其他稳妥福利待遇仍由被诉人承当。而第三人也每月给予被诉人800元的劳务费。申述人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的平均薪酬是1800元。裁定委员会以为:申述人是被诉人的合同制员工,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合法有用。尽管劳作合同中清晰申述人的起点薪酬为680元,但申述人在第三人处作业期间的薪酬是经被诉人赞同由第三人直接付出给申述人的,而申述人的实践薪酬收入已进步到每月1800元,因而,申、被诉两边停止劳作合同后,被诉人应按照申述人停止合同前3个月的月平均薪酬计发申述人的日子补助费。经调停,被诉人赞同按每月1800元的规范计发给申述人两年合同期的日子补助费共3600元。
专家分析:
这是归于因日子补助费的核算规范而发作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应按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薪酬规范仍是应按劳作者的实践薪酬收入来计发日子补助费。因为本案发作在 1997年9月底,而〈〈广州市劳作合同办理规则〉〉是98年3月1日才公布实施的,所以应当此案应根据《广东省劳作合同办理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则履行:劳作合同停止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劳作者在本单位的实践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日子补助费;日子补助费按劳作者自己停止合同前3个月的月平均薪酬核算。据此能够看出,尽管申、被诉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所约的薪酬是680元/月,但这仅仅劳作者的起点薪酬。而申述人被派往第三人处作业后,其实践薪酬现已进步。因而,被诉人仍坚持以劳作者的起点薪酬计发日子补助费,显然是不符合《广东省劳作合同办理规则》的相关规则,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