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遗嘱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8:35
10年前,为了避免身后产业引起不必要的胶葛,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对老配偶采取了对遗言进行公证这种时尚的方法来处置自己的遗产,可是两位白叟双双在世后,子女间不只没有减少诉讼连累,并且他们所挑选的公证遗言的证明效能也遭到了质疑……
黄老汉请求遗言公证
家住合肥市宿州路的黄老汉(化名)配偶生有3个子女:黄老迈、黄老二和黄老三(化名)。1991年5月,黄老汉配偶向合肥市公证处请求处理遗言公证,将其具有的一套住宅和一套门面房悉数给老二承继,其时因故公证处未予受理。同年8月9日,黄老汉配偶再次提出遗言公证请求,被正式受理,合肥市公证处随后指使公证员张某承办、另一名公证员协办此项事宜。同年9月9日,该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加盖公证处印章的第189号公证书,并送达黄老汉配偶处。黄老汉临终前,将该公证遗言交付给了老二。
法院确定:公证书没有用能
黄老汉配偶相继逝世后不久,老迈、老三向老二提出了要求切割该房产的建议。洽谈无果的情况下,老迈和老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承继切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合肥市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不具有公证效能,应确定该两处房产系黄老汉配偶遗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定门面房由老二承继,住宅由老迈与老三承继。
老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合肥市中级法院驳回,理由与一审判定简直相同———老二无根据证明1991年9月9日合肥市公证处处理公证时黄老汉在场,及遗言系黄老汉配偶亲口所述或在遗言上盖章,故该公证书程序不合法,根据资料不实在,一起也无资料证明合肥市公证处向黄老汉送达了此公证书,因而该公证书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老二建议遗言承继的根据。
官司打到这一步,老二颇感冤枉,他怎样也不相信,白纸黑字的公证书会没有用能。所以他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述。
司法部门:公证书合法有用
第189号公证书有没有根据效能是此案的要害。实际上,早在老迈、老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两人就要求合肥市公证处吊销该公证书,但被否决,继而他们又先后向合肥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请求复议,复议成果都是不予吊销。眼看这边无望,老迈、老三遂向法院提起要求吊销第189号公证书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定吊销该公证书,但不久即被二审法院否定,由于公证处行使的不是行政权力,故不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一审法院直接判定吊销此公证书缺少法令根据。在这种情况下,老迈、老三两人又走上了民事诉讼之路。
关于本案中公证书有无公证效能,司法部也有说法。还在老迈、老三两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司法部公证司就在2000年8月致安徽省司法厅公证处的一份《关于合肥市公证处不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遗言人(即本案中黄老汉配偶————编者注)正式申办遗言公证的日期应为1991年8月9日,且尔后的办证期间是由一名公证员承办、另一名公证人员参加的。公证遗言作为一种独立的遗言方式,公证证词页上由公证员签名,而遗言上无需还有见证人签名。
这一复函就意味着本案中触及的第189号公证书契合法定程序,办证亦未超越期限,依法具有公证文书的效能。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安徽省检察院经检查以为,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此案所作出的判定否定公证遗言的法定根据效能,违反了根据采信规矩,在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遂于本年8月28日提出抗诉。
据安徽省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5条的有关规矩,在对方没有举证而法院又未查询搜集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根据的情况下,却让遗言承继人黄老二自己来举证证明公证书的实在性、合法性和有用性,是把公证书现已证明晰的现实作为一般现实来检查,这样做不只会堕入循环论证的怪圈,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公证机关的国家证明权。
公证处:承继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合肥市公证处在向该市中级法院提交的一份要求再审的陈述中,针对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定进行了逐条驳析。
他们以为,黄老二向法庭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合法有用的遗言公证书后,即可有权要求法院保证其合法的承继权,而不再负有举证责任;公证书的根据效能是高于一般书证的,只需相反根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法院才可不确定公证书所证明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可是本案中黄老迈、黄老三只建议、不举证,更不用说提出此类相反根据了。二审法院在未查询搜集此类相反根据的情况下,就简单否定公证书,显然是草率的。
至于二审法院以为无资料证明已向黄老汉送达了此公证书的确定,合肥市公证处则以为,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矩(试行)》有关规矩,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何况这是黄老汉配偶共立的一份一起遗言,黄老汉的妻子现已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了,实无必要二人都签收。
黄老二的托付署理人也以为,终审判定不只确定现实过错,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由于在不吊销公证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定,违反了有关法令规矩。
专家评说:该遗言具有用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俊驹以为,公证遗言在五种遗言方式中效能最高,并且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承认公证遗言是否有法定的根据效能时,一般都是坚持方式检查规范,而非本质规范。就本案而言,这份公证遗言的效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相关报导:程序瑕疵不导致公证无效
公证权不同于行政权,公证决议也不是详细行政行为,法院不能直承受理不服公证决议的行政诉讼。可是,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有过错的,有权予以吊销。
内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公证决议的实在性进行直接的方式检查。除被赋予强制履行力的债务文书可直接作为履行根据外,公证书在大多数民事诉讼中归于诉讼根据,也要承受法院的方式检查。法院对公证行为的方式检查旨在保证公证的实在性与合法性。因而,并不是一切的程序瑕疵都导致公证无效,由于非当事人的原因超期作出的公证决议,只需不存在其他违法情节,便是有用的公证;假如公证行为的实在性现已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法院一般不该仅以公证程序违法为由否定其效能。不只如此,请求人亲笔书写的遗言公证请求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假如公证书由于严峻的程序违法被吊销,遗言公证请求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根据的,能够按自书遗言对待。
怎么请求遗言公证
遗言公证,即以公证的方式证明遗言的实在性。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规矩了公证的根本程序规矩。为保证公证的实在性,司法部先后拟定了《处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1986年)、《公证程序规矩(试行)》(1991年)、《公证程序规矩》(2002年)。合法建立的公证行为所根据的请求有必要合法,公证请求应当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请求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为此,当事人请求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托付他人署理,有必要提出有署理权的证件。
鉴于遗言公证请求人主要是年迈或伤病者,简单遭到他人的钳制、诈骗,有关法规和规章还规矩了遗言公证的特别程序规矩:请求公证遗言的,不得托付他人署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处理公证业务。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请求,公证人员应当对公证请求以及相关的现实和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还能够搜集根据,也能够要求请求人供给根据。遗言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处理,由其间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别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言和笔录上签名。公证遗言的见证人有必要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承继法》规矩:“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黄老汉请求遗言公证
家住合肥市宿州路的黄老汉(化名)配偶生有3个子女:黄老迈、黄老二和黄老三(化名)。1991年5月,黄老汉配偶向合肥市公证处请求处理遗言公证,将其具有的一套住宅和一套门面房悉数给老二承继,其时因故公证处未予受理。同年8月9日,黄老汉配偶再次提出遗言公证请求,被正式受理,合肥市公证处随后指使公证员张某承办、另一名公证员协办此项事宜。同年9月9日,该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加盖公证处印章的第189号公证书,并送达黄老汉配偶处。黄老汉临终前,将该公证遗言交付给了老二。
法院确定:公证书没有用能
黄老汉配偶相继逝世后不久,老迈、老三向老二提出了要求切割该房产的建议。洽谈无果的情况下,老迈和老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承继切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合肥市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不具有公证效能,应确定该两处房产系黄老汉配偶遗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定门面房由老二承继,住宅由老迈与老三承继。
老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合肥市中级法院驳回,理由与一审判定简直相同———老二无根据证明1991年9月9日合肥市公证处处理公证时黄老汉在场,及遗言系黄老汉配偶亲口所述或在遗言上盖章,故该公证书程序不合法,根据资料不实在,一起也无资料证明合肥市公证处向黄老汉送达了此公证书,因而该公证书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老二建议遗言承继的根据。
官司打到这一步,老二颇感冤枉,他怎样也不相信,白纸黑字的公证书会没有用能。所以他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述。
司法部门:公证书合法有用
第189号公证书有没有根据效能是此案的要害。实际上,早在老迈、老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两人就要求合肥市公证处吊销该公证书,但被否决,继而他们又先后向合肥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请求复议,复议成果都是不予吊销。眼看这边无望,老迈、老三遂向法院提起要求吊销第189号公证书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定吊销该公证书,但不久即被二审法院否定,由于公证处行使的不是行政权力,故不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一审法院直接判定吊销此公证书缺少法令根据。在这种情况下,老迈、老三两人又走上了民事诉讼之路。
关于本案中公证书有无公证效能,司法部也有说法。还在老迈、老三两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司法部公证司就在2000年8月致安徽省司法厅公证处的一份《关于合肥市公证处不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遗言人(即本案中黄老汉配偶————编者注)正式申办遗言公证的日期应为1991年8月9日,且尔后的办证期间是由一名公证员承办、另一名公证人员参加的。公证遗言作为一种独立的遗言方式,公证证词页上由公证员签名,而遗言上无需还有见证人签名。
这一复函就意味着本案中触及的第189号公证书契合法定程序,办证亦未超越期限,依法具有公证文书的效能。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安徽省检察院经检查以为,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此案所作出的判定否定公证遗言的法定根据效能,违反了根据采信规矩,在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遂于本年8月28日提出抗诉。
据安徽省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5条的有关规矩,在对方没有举证而法院又未查询搜集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根据的情况下,却让遗言承继人黄老二自己来举证证明公证书的实在性、合法性和有用性,是把公证书现已证明晰的现实作为一般现实来检查,这样做不只会堕入循环论证的怪圈,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公证机关的国家证明权。
公证处:承继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合肥市公证处在向该市中级法院提交的一份要求再审的陈述中,针对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定进行了逐条驳析。
他们以为,黄老二向法庭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合法有用的遗言公证书后,即可有权要求法院保证其合法的承继权,而不再负有举证责任;公证书的根据效能是高于一般书证的,只需相反根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法院才可不确定公证书所证明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可是本案中黄老迈、黄老三只建议、不举证,更不用说提出此类相反根据了。二审法院在未查询搜集此类相反根据的情况下,就简单否定公证书,显然是草率的。
至于二审法院以为无资料证明已向黄老汉送达了此公证书的确定,合肥市公证处则以为,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矩(试行)》有关规矩,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何况这是黄老汉配偶共立的一份一起遗言,黄老汉的妻子现已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了,实无必要二人都签收。
黄老二的托付署理人也以为,终审判定不只确定现实过错,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由于在不吊销公证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定,违反了有关法令规矩。
专家评说:该遗言具有用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俊驹以为,公证遗言在五种遗言方式中效能最高,并且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承认公证遗言是否有法定的根据效能时,一般都是坚持方式检查规范,而非本质规范。就本案而言,这份公证遗言的效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相关报导:程序瑕疵不导致公证无效
公证权不同于行政权,公证决议也不是详细行政行为,法院不能直承受理不服公证决议的行政诉讼。可是,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有过错的,有权予以吊销。
内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公证决议的实在性进行直接的方式检查。除被赋予强制履行力的债务文书可直接作为履行根据外,公证书在大多数民事诉讼中归于诉讼根据,也要承受法院的方式检查。法院对公证行为的方式检查旨在保证公证的实在性与合法性。因而,并不是一切的程序瑕疵都导致公证无效,由于非当事人的原因超期作出的公证决议,只需不存在其他违法情节,便是有用的公证;假如公证行为的实在性现已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法院一般不该仅以公证程序违法为由否定其效能。不只如此,请求人亲笔书写的遗言公证请求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假如公证书由于严峻的程序违法被吊销,遗言公证请求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根据的,能够按自书遗言对待。
怎么请求遗言公证
遗言公证,即以公证的方式证明遗言的实在性。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规矩了公证的根本程序规矩。为保证公证的实在性,司法部先后拟定了《处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1986年)、《公证程序规矩(试行)》(1991年)、《公证程序规矩》(2002年)。合法建立的公证行为所根据的请求有必要合法,公证请求应当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请求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为此,当事人请求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托付他人署理,有必要提出有署理权的证件。
鉴于遗言公证请求人主要是年迈或伤病者,简单遭到他人的钳制、诈骗,有关法规和规章还规矩了遗言公证的特别程序规矩:请求公证遗言的,不得托付他人署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处理公证业务。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请求,公证人员应当对公证请求以及相关的现实和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还能够搜集根据,也能够要求请求人供给根据。遗言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处理,由其间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别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言和笔录上签名。公证遗言的见证人有必要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承继法》规矩:“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