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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公房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6:59

租住公有住宅的夫妻离婚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两边均可承租已租住的公有住宅: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
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有住宅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四、婚前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承租房子的拆迁而获得的房子承租权;
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
七、一方将其承租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掉换房子的;
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掉换房子的;
九、其他可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两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准则处理:
一、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平等条件下,照料女方;
三、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
四、照料无过错一方;
对损失公有住宅承租权而暂时无法处理寓居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寓居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越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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