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非法生产、销售假盐怎么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5:03

【事例】
2013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获得食盐出产及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安闲广东等地购买矿盐质料和机器,印刷外包装物,并租借厦门市海沧区一库房作为出产场所,将质料矿盐包装成“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并进行出售,案发时其共出售假盐达31.64吨。
黄某还让周某在其运营的粮油运营部出售其出产的假盐,案发时周某已出售上述假盐0.82吨。魏某屡次协助黄某加工假盐,并担任送货。
2015年6月,黄某、魏某在出租房内加工假盐时被公安机关与厦门市盐务局抄获,并现场查扣制品冒充“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质料盐及相关东西等。同日,周某在其运营的粮油运营部内被捕获。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查验研究院判定并出具《查验陈述》,确定查扣的食用盐“碘”项目的含量不合格,不契合国家GB26878-2011规范要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未经许可,不合法出产、储运、出售食盐,运营数量达31.64吨,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运营罪。依法别离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损害食品安全违法必究
本案承办法官李缘缘在承受采访时指出,食盐是日常用品,归于特许运营职业,事关国计民生。本案所涉“晶华”牌食盐是福建省市场上首要的食盐品牌,被告人出产、出售的冒充“晶华”牌食盐质料是矿盐并且未加碘,尽管经判定,其并未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但其并不契合食盐的规范,被告人以粮油批发店、送货上门的途径出售,触及多个饭馆、食品店、个人家庭等,被告人的行为不只侵犯了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且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及身体安全,罪责难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