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5:5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经济合同胶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则,特制定本法令。
第二条经济合同裁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和当地各级工商行政处理局建立的经济合同裁定委员会。
第三条裁定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胶葛案子,实施一次判决准则。
第四条裁定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胶葛案子,有必要坚持调查研究,查清现实,依据国家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则进行处理。当事人两边在适用法令上一律平等,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力。
第五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一起寓居的区域,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言语、文字进行调停、裁定和制造调停书、裁定决定书;应当为不知晓当地民族通用言语、文字的当事人供给翻译。
第六条当事人向裁定机关请求裁定应从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乐意承当债款的不受时效约束。
第七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托付别人代为诉讼,有必要向裁定机关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有必要记明托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本法令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胶葛,也适用于个别经营户、乡村社员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定的经济合同的胶葛。
第二章 统辖
第九条经济合同胶葛案子一般由合同实行地或许合同签定地的裁定机关统辖,履行中有困难的也能够由被诉方所在地的裁定机关统辖。建筑工程承揽合同胶葛,由建筑物所在地的裁定机关统辖。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送和联合货物运送中发作的经济合同胶葛,由担任查办该项胶葛的运送处理机关所在地的裁定机关统辖。航空运送中发作的经济合同胶葛,由合同签定地、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许事端发作地的裁定机关统辖。
第十条经济合同胶葛案子由县(市)、市辖区裁定机关统辖,本条下列各项规则的在外:
(一)有较大影响或许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胶葛案子,由省辖市、区域、自治州裁定机关统辖;
(二)有严重影响或许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胶葛案子,由盛直辖市、自治区裁定机关统辖;
(三)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或许盛市、自治区之间、中心部分与盛市、自治区之间、中心各部分之间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胶葛案子,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的经济合同裁定机关统辖。
第十一条上级裁定机关有权处理下级裁定机关统辖的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案子交下级裁定机关处理。下级裁定机关统辖的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裁定机关处理的,能够报请上级裁定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