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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5:19
不具有施工资质引发的胶葛怎样处理
案情简介:2008年1月22日**房地产公司与**电气技能有限公司签定《电力建造装置工程施工合同》,由**电气技能有限公司承建**工业区编号A地块高压走廊搬迁工程:新建110KV高杆式铁塔双回线路(包含高杆式铁塔塔体、塔基、主辅资料等)、撤除编号A地块上110KV线路两条、撤除并搬迁高压走廊内的10KV线路、撤除并搬迁高压走廊内的光纤。合同签定后**房地产公司向电气公司付出100万元工程款。在签定合同时,**电气技能有限公司许诺有电力承装、承修、承试方面装置施工的才干,**电气技能有限公司一向未向**房地产公司供给电力建造承装、承修、承试方面资质,出于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安全考虑,**房地产公司要求供给相应电力设施的装置事务资质。
**电气技能有限公司供给承装类为五级、承修类五级资质。因**电气技能公司没有相关资质,该工程一向未能施工,导致**房地产公司不能准时开工建房。遂要求解除合同,交还工程款。**电气技能有限公司则许诺其具有施工才干,回绝交还工程款。本律师承受委托后,以为该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承认合同无效,依法判定**电气技能公司交还100万元工程款。案子开庭后,**电气技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补偿给其形成的丢失38万元,因**电气技能有限公司供给丢失的依据不充分,且本律师对其供给的依据不予认可,法院确定**房地产公司与**电气技能公司签定的合同无效,判定**电气技能公司返还100万元工程款;驳回**电气技能公司的反诉恳求。**电气技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点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电气技能公司签定的施工合同是否有用的条件是**电气技能公司是否具有施工的资质,根据我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具有三级以上的资质才干进行施工,而本案中**电气技能公司只要五级资质,遂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因**电气技能公司没有供给其现已履行合同的依据,因而不能证明其有丢失,遂法院驳回其反诉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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