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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风险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2:01
在现在许多的合同签定中,都是会有许多危险以及条列规则的,而这些规则往往被咱们所忽视就会形成不可估量的丢失,比如说供用电合同,这联系到咱们的电力问题所以必定要注重留意相关细节,下面就有听讼网小编来为咱们处理一一下相关问题吧,期望咱们能够留意。
供用电合同危险防备
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定主体问题
签定合同的主体需具有民事行为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然,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能待定状况。
主张: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厉检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排机构代码证(有必要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刊出、被吊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运营状况等下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身签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身签定的,可由托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有必要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托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托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改变问题
1.用电办法定代表人改变景象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定的供用电合同持续有用,并不因法定代表人改变而发作合同无效的景象。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令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在法人没有刊出、被吊销、停止等景象下,其主体资格是一向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令或法人安排规章的规则,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其的改变,不必定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改变。即便法人因破产、停止等不存在景象的,也可经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建立相关安排来处理债务债款联系。
2.用电方私自过户景象。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联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除。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景象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务债款联系并不因而消除。当然,新用电户赞同清偿原用电方的债款,供电方承受的,则视为供电方经过承受这个行为表明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款转让,此种景象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联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力职责。
主张:为了防止胶葛,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处理新手续,另行签定合同。
3.签定供用电合同方与实践运用人不共同的,按民法通则规则的法理,签定合同人与实践运用人对供电方承当连带职责,即连带承当清偿电费的职责。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践运用人(承租方)用电联系,一般景象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依照电力法等相关法令,实行间断供电告诉程序,可对其间断供电。因停止供电,给承租方形成丢失的按租借合同联系处理。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共同问题、与实践状况不共同问题
供用电合同中的产权分界点、附件表述的内容,依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是供用电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是清晰两边权力职责的要害点地点,是辨明职责的根底。高压电的人身危害职责承当准则一般便是产权归属准则。当表述前后不致、或与现实状况不共同且是供电方原因所造成的的景象下,供电方应为违约的一方。一旦发作胶葛,供电方将会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主张:供电方应与用电方洽谈改变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定改变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保护职责问题
产权职责与保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令职责,不能混淆。一般景象下,供电方便是产权方也是保护办理职责方。但,在电力设施产权不属供电方的景象下,则应区别景象别离对待。
1.产权不属供电方,但保护办理职责经过托付办理协议,受让给了供电方的,发作职责事故,对外职责承当主体是产权方,产权方承当了职责后,若受托方的原因,则可向受托方追偿。
2.产权不属供电方,保护办理也没有签定托付协议的,发作职责事故,一般景象下,供电方不承当任何职责。
主张: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区别、保护职责的区别作出精确的界定,一般景象下,产权与保护办理职责挂钩。关于产权相对杂乱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清晰、精确表述。必要时经过摄影,将相片由合同两边承认作为合同附件。对保护办理职责表述,可表述为“保护办理职责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区别”。
五、关于电费不能有用收回问题
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运营收益,属国有财物。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好有用收回,将使国有财物遭到丢失。实行收回电费职责的部分将应承当相应的行政职责;严峻的,将会被追查刑事职责。一起,电费属一般的债务债款联系,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主张:供电方相关部分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纳相应的办法,如经过签定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告诉书来中止电费债务的诉讼时效;对那些陈欠电费的,应自动采纳法令途径,提起诉讼,来免除,即便用电户终究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收效判定等法令文书,躲避自己的职责,下降法令危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用电合同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处于相等的法令地位。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内容,对两边均具约束力,且约好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约好的效能要高于法定的效能。这便是民法傍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
主张:在供用电合同中两边清晰约好预收电费的数额、抵扣办法、补齐办法等,一起约好预付电费不计息。这样两边相等洽谈约好的内容,是有约束力的,不违背法令规则,受法令保护。
七、关于供用电合同期限问题
一般景象下,合同期限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期限规则的合同的实行起止时刻,有利于两边作方案,实行自己的权力职责。没有期限的合同,归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两边可随时要求停止合同,使买卖增加了不承认性,晦气于合同联系的安稳。
供用电合同中,两边当事人应约好期限,期限到期,没续签的景象下,能够停止供电,两边的权力职责联系完结。若合同到期,两边均未实行续签手续,且合同也没有别的约好的景象下,一旦发作职责事故,法院可能会因合同到期停止,供电方违法供电为由,判供电方承当法令职责。或许,供电方可主张现实供电联系,但这种没有书面的东西,存在着举证问题,是个晦气的要素。
主张:供用电两边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实行续签手续。或在供用电合同有用期条款中增加“有用期届满后,若供用电两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持续有用至 年 月 日止”。
八、关于供用电合同附件问题
合同附件一般是指,在签定主合一起,没有发作、不宜表现在主合同中、照料主合同的行文、合同签定后,两边依据实践状况签定补充协议或其他与主合同具有相关性的资料。合同附件表现充分主合同、改变合同、齐备合同效果。合同附件,法令上没有明文规则,这要由两边当事人依据需要承认。不同的合同,所需的附件资料不同,详细问题,详细对待。一般包含但不限: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的安排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合同条款中需进一步描绘的资料、各种资质证明等。
主张:合同附件因人而异,区别不同用户,进行约好,可附加兜底条款,如其他。合同附件上需加盖公章(单位)、亲笔签名(自然人),作为复印件的附件应由供给者加盖公章、或来历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共同等字样。
九、关于供用电合同格局条款问题
供电企业属具有垄断性的职业,其所供给的供用电合同,在必定程度上,具有许多格局条款。依据实践操作,若两边对格局条款了解发作误差,一般是作出有利于供给合同相对方的解说。为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适当的格局条款应作出特别处理,一起,尽量防止发作歧义的表述。
主张:供用电合同中对产权分界点的界定、预付电费、电费违约金等条款选用加粗字体、扩大字体、字体底部标示警示符号等进行提示性警示,在签定合一起作出相关阐明。一起,在合同尾部增加“用电户对供电方的提示、阐明、答复已彻底了解”让用电户签字承认。
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的商洽、签定、实行、改变、停止、归档等所涉许多环节,作为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标准、办理,加强对电力法、合同法等相关法令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应强化对合同经办人的训练。以防备合同实行各环节中存在的法令危险。
有许多人在签定合同之后呈现状况会运用法令知识进行诉讼处理,当然这样没有过错,可是最好的办法仍是进行相关事情的防备,这样才干协助咱们获得更好的买卖,供用电合同是适当重要的合同不能在呈现问题之后才进行处理所以必定要进行防备,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防备办法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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