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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5:24
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了之后,股权转让的作业越来越常见,那转让协议怎样承认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收拾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色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别人,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令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意图而到达的关于出让方交给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付出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明共同。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改变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物权改变)之原因。经过股权转让合同并实行必定方法(交给或挂号),股权转让始发作股权改变的效能。股权转让后,股东依据股东位置而对公司所发作的权力责任联络悉数地一起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东权。与其他产品生意行为比较,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色:
(一)合同标的的性质比较杂乱。
首要,作为合同标的的股权的性质问题自身就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比较杂乱的问题。关于股权性质的解说学说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有独立权力形状说、股权一切权说、股权社员权说和股权债款说等四种,这些学说建议的法理根底不同,观念悬殊,对股权转让的一些详细准则的规划上必定存在不同的知道。其次,依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我国大都学者所建议的独立权力形状说,股权既不归于物权,也不归于债款,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则的具有独立内在的包含工业权等多种权力在内的归纳性的新式的独立的权力形状。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许一切的权力,详细的是指股东依据股东资历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工业和参加公司运营、办理的权力。详细可分为工业性权能和非工业性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一起,股权作为一种资历权力,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络,在必定意义上既包含股东对公司的权力,又包含股东对公司和社会应承当的责任。股权转让合同的这一特色,使得这类合同比一般的产品生意合同在缔结、效能、实行等方面体现的更为杂乱,特别是承认两边的权力责任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发作的民事结果难度较大。
(二)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方法遭到了严厉的法令规制。
一方面,鉴于股权转让触及的标的的杂乱性,法令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方法作出较多的约束,以保证本钱商场的有序运作。一是对不同出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内部员工股等,法令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和转让方法作了不同的规则;二是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令制止或约束其在必定时间内转让;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同方法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令也作了不同的规则;四是不只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法不同,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详细方法也有差异。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除了遭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债款债款法令联络的规则规制,还遭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股权买卖法规以及关于企业办理的工商行政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制。此外,由于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比较准则,工商办理、证券办理主管部分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行为现实上也起着规制效果。因而,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比一般产品生意合同重要得多。股东转让股权时有必要依照相关的法令规则进行,人民法院检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时,应将合法性检查作为要点内容。
(三)股权转让合同触及多个好坏联络人的利益。公司股权的流通不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两边的利益,并且触及到公司及其股东、董事乃至公司或股东的债款人的利益。实践中除了股权转让合同两边当事人建议合同无效或要求吊销合同外,其他很多的好坏联络人也经常会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为股东出让公司股权行为违背公司规章、或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或不能对立公司而要求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公司的债款人以为公司股东出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影响其债款的完成,在债款债款诉讼中建议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款人出让其享有的公司股权,债款人以为其转让股权行为使其债款难以完成,以好坏联络人的身份要求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而,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要留意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承认
关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关于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怎么处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关于企业联营和企业挂号的法规都没有清晰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则,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进行检查承认。一般应当侧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契合法令规则。
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契合法令规则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
1、公司没有依法建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未建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有股东位置,当然也就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条件。即使其现已交纳出资,换取了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此刻没有经法定程序审阅,将来能否建立尚不承认,如答应其转让股份,不只难以防备歹意者取巧投机,危害大众出资者利益,并且会搅扰公司正常建立活动。依据《公司挂号办理法令》第22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必要经过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挂号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视为依法建立。如两边签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后,其间一方因其他原因把协议中约好的出资或已依约供给的出资,在公司注册挂号前转让给别人,就不是咱们所说的股权转让。
2、出让方不具有公司股东资历。一是出让方没有依法获得公司股东的资历。如AB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A占公司51%的股份,B占49%的股份,运营期间A未征得B赞同就将自己股份的20%转让给C,C付出了悉数的转让费用,可是未办理有关手续。后C由于急需资金又将这20%股权中的6%转让给D。D与C签定转让协议后,发现该企业运营亏本,所以不向C付出转让费用。这儿,因C受让A的股权之后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没有获得股东资历,C向D转让6%股权的协议应当确以为无效。二是出让方的公司股东资历因故丢失。如(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2)不依规章约好实行股东责任,而遭到开除处置者;(3)因违法受政府处分(如没收工业)而被掠夺股权者。
应当留意的是,关于在以别人名义认购股份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有人以为应当确以为无效,理由是实践上的股份认购人才是股东。咱们以为这一问题触及到该种情况下怎么承认股东,学界对此向来有本质说与方法说之争,相对而言,将名义上的股份认购人视为股东的方法说,契合股东身份的要式性,有利于理清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及与外界之间的联络,对好心第三人的维护愈加完善。因而,对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不能简略以此为由承认股权转让无效。
3、受让方不具有法令规则的特定身份。一是对某些民事主体,法令制止或约束其作为公司股东。如依据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公司挂号办理若干问题的规则》,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除国家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外,一般不得作为公司股东;企业化运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挂号,以及员工持股会或其他相似安排未办理社团法人挂号的,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物评价组织其他职业的公司股东;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
二是对某些品种的股权,法令对持有者的身份作了特别约束,这种股权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转让。首要包含:(1)法人股(即法人所持有的《公司法》收效前依据《股份公司标准定见》建立的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公民个人和其他经济安排包含本法人单位员工。(2)内部员工股(即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员工征集、仅限内部员工持有的股份),只能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制止向员工以外的人转让。内部员工的规模是:①公司征集股份时在公司作业并在劳作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员工;②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作业,劳作人事联络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③公司的董事、监事;④公司合资隶属企业的在册员工;⑤公司及其合资企业在册办理的离退休员工。(3)除了为核减公司本钱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的以外,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票。公司获得自己股份,等于向股东付出抽逃的股本金,有违公司本钱保持和本钱充分准则,不坚定公司的工业根底,对公司债款人和公司的利益危害很大。公司法第148条关于“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票”的规则,理应扩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对存在两种景象之一的,也应确以为自己股份的违法获得:①公司借用别人名义,为公司利益而获得自己股份。这是最易发作的一种躲避法令的行为。②子公司获得母公司的股份。由于母子公司间的工业一体及分配从属联络的存在,子公司获得母公司股份的结果与公司收买本公司股份相同,相同应当加以制止。但上述景象下如转让人系好心时,股权转让合同可确以为有用。(4)我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协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其以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的在外。需求指出的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1995年《关于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适用公司挂号办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实行定见》第1条、第4条的规则,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出资不论是否到达公司注册本钱的25%,都作为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但对外商出资缺乏公司注册本钱25%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作为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这类公司收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适用公司法的规则,不适用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等外商出资企业法令的规则,我国公民当然能够作为这种公司的股东。(5)归于国家制止或许约束建立外资企业的职业的公司股权,向外商转让股权遭到约束或制止。国家依据工业方针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拟定了辅导外商出资方向的规则及外商出财物业辅导目录,对制止或许约束建立外资企业的职业作了规则,将外商出资的职业划分为鼓舞、答应、约束、制止四类。约束类项目不答应外商独资运营。制止类项目则不答应外商出资。从事制止类项意图公司的股东,不能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外商。需由国有财物占控股或主导位置的工业,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结不得导致外国出资者或非我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位置。不答应外商独资运营的职业的公司,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出资者持有公司的悉数股权。依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挂号办理的若干规则》第2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则,从事制止类项意图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外商出资企业,从事约束类项意图公司,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商出资企业持有的公司25%以上的股权。违背上述规则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承认无效。应当指出的是,参加WTO后,制止、约束外商出资的范畴会有所改动,要重视这方面的法令、方针的改变。
(二)转让的标的是否契合法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约好转让的股份或许股权有必要是依法能够转让的,假如转让的标的是法令制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承认无效。在我国,现在法令制止转让的股权首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从法条语义来剖析,发起人持有的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不只指在公司建立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一起还包含公司建立后因公司添加注册本钱而新增的股份。对发起人转让股权的约束及于发起人的继承人或经过兼并、分立而归纳接受其权力责任联络的法人。
(2)依据《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暂行规则》,公司内部员工股制止在配售后三年内制止转让。制止转让是指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包含本公司的内部员工。当然,假如呈现了内部股份持有人脱离公司、逝世以及其他特别情况时,能够不受三年期限的约束,股份持有人能够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员工,也能够由公司收买。
(3)依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则,在上市公司收买中,收买人对所持有的被收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买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方法是否契合法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收效要件或附有约好的收效条件。司法机关或裁定组织在承认合同效能时除了留意对合同约好的收效条件进行检查外,也应特别检查股权转让的方法是否合法。股权转让方法违背法令规则首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违背法令规则的转让方法。如记名股票的转让有必要托付证券公司在国家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经过会集竞价的方法进行,法人股有必要在STAQ和NET商场挂牌买卖。场外买卖或许转让的行为无效。我国向社会大众发行的股票,一般是记名股票。
2.违背法令规则的转让手续。对某些品种的股权,我国法令、法规规则公司股东在转让时应实行必定的程序或手续,股权转让时未实行规则的程序和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作法令效能。严厉地说,此种景象下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是必定无效,只是没有收效。如(1)依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则,国有股的转让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批阅权限、办理办法,报经有关部分赞同。国有股是指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具有的公司股权。(2)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应当报经我国赞同其建立的外经部分赞同。审判实践中,关于那些虽然在股权转让时未依法实行批阅手续,但一审庭审完毕前补办了赞同手续的,应承认合同有用;关于因合同内容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则,不或许得到赞同,或在一审庭审完毕前未能补办手续的,应承认合同无效。如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第4条规则,在合营企业的注册本钱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份额一般不低于25%。从字面上看,并不是严厉的制止性规则,至少答应有例外情况。但《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五条规则:“除非外方出资者向我国出资者转让其悉数股权,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不得导致外国出资者的出资份额低于企业注册本钱的25%。”由于上述规则是行政规章,不能成为承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并且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也未作制止性规则,是否就要对违背上述规则的合同确以为有用呢?咱们以为,虽然国家没有将对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份额的约束规则在法令、行政法规中,但当事人如经过合同使外国出资者的出资份额高于1%、低于25%,合同将不或许得到赞同,因而仍可确以为无效合同。
3.违背法令规则的转让条件。(1)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怎么掌握“是否依法征得股东赞同”?详细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下手,要求建议转让合同有用的一方当事人供给证明以下现实的依据:一是转让人现已向公司提出转让自己具有的股权并寻求股东定见的恳求;二是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赞同转让;三是不赞同转让的股东没有作出购买股权的意思表明或所给予的价格低于股东对外转让的的价格。审判实践中,有必要仔细检查有关的各种依据,如其他股东是否赞同股权转让问题的签名,股东大会研讨股权转让问题的抉择,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款及其它有关依据,归纳承认股权转让是否征得股东赞同的问题。
(2)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23条、《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第10条和《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23条的规则,合营或协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悉数或部分出资,有必要经其他合营或协作各方的赞同,对合营一方转让的出资,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因而,中外合资、中外协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的共同赞同或危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承认股权转让无效;但对事前未寻求其他股东定见,过后其他股东又追认该股权转让的,应当承认合同有用。需求留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55条第2款规则,假如被实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协作运营企业中的出资股权外,别无其他工业可供实行,其他股东又不赞同转让的,能够直接强制转让被实行人的股权。即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受让人是恳求实行人仍是其他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不再以经过其他股东赞同为条件,人民法院作出的转让股权的裁定是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批阅的依据。
(四)两边当事人是否构成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实践中,当事人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景象首要有:(1)转让国有、团体企业的出资时,转让方没有对股权进行评价即进行转让,或许出资转让的价格显着低于合理的商场价格,然后危害国家、团体具有的股份的权益,形成国有财物严峻丢失的。需求指出的是,不能简略地以国有、团体股东的出资额来衡量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出资额是出资者为建立公司而投入的资金数额,其价值是不变的,而股权的价值则是跟着公司运营情况的好坏而改变的,公司运营得好,本钱积累敏捷,其股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会低于原出资额。承认股权的转让价格的依据是评价组织对股权实践价值的评价定论。(2)转让股权的意图是为了躲避债款,然后严峻危害别人利益的。如虚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很或许出于逃债的意图。(3)股权转让两边名义上是进行股权转让,实为假贷的。
(五)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以诈骗、钳制手法签定合同并危害了国家利益。
依合同法规则,当事人的诈骗行为有必要是危害了国家利益,方可宣告无效。一般来说,受诈骗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能够承认合同无效,但并不是只是在上述情况下,才算是危害了国家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上,触及的利益很杂乱,其间必定含有价值判别问题,应由法官依据案子详细情况裁量。如不能承认是危害了国家利益的,依照新合同法规则只能作为可吊销合同处理。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诈骗”,一般是指出让人成心虚拟或隐秘现实,诱使受让人对股权的实在价格作出错误判别而与其签定合同。需求指出的是,所虚拟或隐秘的现实有必要是与股权价格有严重联络的现实,如向受让人隐秘公司严重债款、隐秘注册本钱未到位或抽逃出资的实在情况等。转让方隐秘公司转让前的债款,以成心隐秘担保之债,然后构成对受让人的诈骗的居多。在两边签定股权转让合一起,出让人成心隐秘公司对外担保之债,当担保到期,债款人追索时,受让人以出让人诈骗为由,要求承认转让合同无效或吊销合同。应该说,出让人隐秘的担保之债的金额足以对股权价格发作严重影响的,受让人有权恳求宣告合同无效或吊销合同。有观念以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吊销问题,应当在公司承当担保之债后,再对股权转让两边关于股权转让无效或吊销的诉讼进行审理。由于,股权转让两边发作的胶葛和债款人要求公司承当担保之债是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络,它无法和债款人申述公司的担保之债的诉讼兼并审理。假如经过审理,法院以为出让人的行为的确构成诈骗,则应当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出让人应当返还价金,并补偿受让人因承当担保之债所形成的丢失。咱们根本赞同上述观念,但需求指出的是,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吊销,股权转让合同康复到签定前的状况的情况下,出让人所补偿的并不是受让人因承当担保之债形成的丢失,由所以公司而不是受让人直接承当担保责任。只要在受让人挑选违约之诉时,出让人才应当补偿因公司承当担保之债而形成受让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下降的丢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咱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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