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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可以使用破产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9:54
国际私法研讨的法人涉外破产问题是指含有涉外要素的跨国破产问题,包含破产债务人和债务人别离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主体,或许破产产业别离坐落不同国家,或许破产债务债务联系是由遭到外王法分配的法令现实而引起的等。
法令咨询: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三资”企业吗?
律师答复: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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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条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令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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