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谁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7:58
在工程建造中,需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那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谁处理,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理主体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理主体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理主体
建造单位在收取施工许可证或许开工陈述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处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而,建造单位在收取施工许可证或许开工陈述之前,应当依法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承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二、处理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的手续
1、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查核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依法处理建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作业完成后,建造单位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造单位处理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定见;
(5)其他规则需求的文件材料。
4、7个作业日内审阅结束,符合规则由监督机构发给《修建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5、建造单位凭《建造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归纳上面的介绍,建造单位在收取施工许可证或许开工陈述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理主体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理主体
建造单位在收取施工许可证或许开工陈述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处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而,建造单位在收取施工许可证或许开工陈述之前,应当依法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承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二、处理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的手续
1、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查核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依法处理建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作业完成后,建造单位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造单位处理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定见;
(5)其他规则需求的文件材料。
4、7个作业日内审阅结束,符合规则由监督机构发给《修建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5、建造单位凭《建造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归纳上面的介绍,建造单位在收取施工许可证或许开工陈述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理主体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