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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8:34
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翻悔,房子产权未能过户。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则本质为男方对女方产业的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现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能够吊销赠与。2007年10月,两边又复婚,但复婚不久两边便再次分家,女方向法院申述要求男方合作女方实行前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在随后申述离婚。
  笔者以为:
  一、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则是本案的要害
  1.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因而,男女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则,是不能吊销所谓的“赠与”的。并且,男方将其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能够看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协助、一种经济补偿,而非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联系这种特定的人身联系根底上的,是达到离婚协议的根底,是不能随意吊销的。
  2.婚姻登记机关承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承认的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该案男女两边的有关产业处理的离婚协议,不只经两边签字赞同,并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承认,具有法令效能,对两边均有约束力。女方向法院提的恳求是给付之诉讼,而非承认之诉讼;男方应合作女方过户,而不能吊销该协议。
  一起,该解说第九条也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动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该条标明,人民法院对缔结产业切割协议,只需是在正常情况下签定的,即只需两边不存在缔结协议时诈骗、钳制等特定情况下,便是认可其效能的。也便是说法院审理,仅仅审理有无诈骗、钳制等等特定景象,而并不是要从头进行切割。
  3.即便是一种赠与,因其品德责任性,也具有不行吊销性
  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其所触及的产业切割、子女育婴条款等均系出于免除两边身份联系的动机,因而,男方依据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产业处分给女方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意图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实行的情况下,应视男方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吊销。
  二、离婚协议对产业的处理结果不因复婚而改动
  复婚后,男方又建议即便前述房产为女方一切,但复婚后已变为共同产业,不能要求过户。男方的这一建议更是站不住脚的。男女两边虽于2007年10月复婚,但此刻,该套房子已归于女方的婚前产业,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改动而改动。原、被告两边虽复婚,但不因复婚而改动个人产业性质,因而该套房子依然归女方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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