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7:04
以下是多个债务人参加分配有关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程序中多个债务人参加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则,期望对您有协助。
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履行程序中多人对同一被履行人产业参加分配问题,公正维护各债务人及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令的规则,结合人民法院履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参加分配界说)被履行人因金钱恳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变价处理过程中,被履行人的其他金钱债务人能够恳求参加此履行程序,就被履行人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建议受偿分配的履行活动。
第二条(掌管分配的履行法院)参加分配由在先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法院掌管进行。在先查封、扣押、冻住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子没有审结的,由首要进入结局履行程序的法院掌管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住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交由掌管分配的法院处理。
第三条(可恳求参加分配的债务人资历)除在先保全产业且现已申述的债务人外,其他债务人参加分配须获得履行根据。对履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许其他优先权的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不以有履行根据或许申述为限;履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进行现状查询后,应当告诉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许其他优先权人参加分配。此类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纳布告的方法告诉。布告的期间为30日,布告期限届满,视为现已告诉。对履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许其他优先权的债务人因未收到告诉而未参加分配的,能够恳求吊销履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许分配。
第四条(参加分配恳求)其他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应当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提出参加分配恳求书,并供给相应的权力证明文件。现已申述且进行,但没有获得履行根据的债务人,还应当供给其诉讼现已受理及在先保全产业的证明。同一被履行人的其他金钱债务人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恳求强制履行的,视为恳求参加分配;向其他法院恳求强制履行,其他法院告诉掌管分配的法院的,或许在挂号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加分配恳求。其他金钱债务人也能够自行向掌管分配的法院另行恳求。
第五条(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现已开端的履行程序中,只要一个恳求履行人建议权力的,其他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履行价款支交给恳求履行人的前一日,或许履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搬运给恳求履行人的前一日。产权搬运的时刻以履行法院的裁决收效日期为准。现已开端的履行程序中,已有多个恳求履行人参加分配的,其他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计划初次送达各恳求履行人之前一日。其他债务人在前两款规则的期限内未恳求参加分配的,视为抛弃本次的参加分配,但能够就本次分配后的余额受偿。
第六条(追加查封和产业移送分配)掌管参加分配的法院发现被履行人有其他可供履行的产业,能够在所有参加分配的债务数额范围内,追加查封、扣押、冻住。其他履行法院现已查封、扣押、冻住被履行人的产业,在其已向掌管分配的法院发出告诉后,或许案子的恳求履行人现已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恳求参加分配后,应当移送给掌管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
第七条(分配次序)履行所得价款应当首要扣除参加分配的各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其间产业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履行费用扣除。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加分配的,其债务优先于一般债务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一起存在的,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确认其受偿次序。担保的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一般金钱债务人的分配,依照各债务数额的份额相等分配。
第八条(触及行政机关职权的案子)在履行过程中,税务、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对履行标的物建议国家税收款、行政处罚款的,应当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提出,由掌管分配的法院依照参加分配程序和清付次序作出决定。
第九条(刑事追赃)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归于被害人的款物即系赃物、赃物的,应当优先进行刑事追缴。被履行人从赃物、赃物占有人处好心有偿获得的款、物,或许刑事被告人的钱、物,因出资运营而由被履行人占有、运用的,不归于赃物、赃物,被害人对该部分款、物建议权力的,依照一般金钱债务清偿。
第十条(罚款、产业刑)对同一被履行人一起履行民事债务、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许刑事、没收产业的,民事债务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已申述的债务人的受偿数额)现已申述且在先保全但没有获得履行根据的债务人,应当以其诉讼恳求的债务额为限参加分配。履行法院在分配时,应当将该债务人所建议的债务应受分配的数额予以提存,待该债务确认后再交交给该债务人。前款债务人在分配完结后经收效法令文书确认其败诉,而其他参加分配债务人未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金钱应当追加分配给其他参加分配债务人;其他参加分配债务人已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金钱或许余额部分应当分配给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参加分配恳求的债务人。对剩下金钱无债务人建议权力的,应当将该款返还被履行人。
第十二条(分配计划的构成)履行标的物变价后,掌管分配的法院应当制造书面分配计划,并于分配日期七日前送达各债务人和被履行人。债务人与被履行人在收到计划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依照该计划分配。债务人之间自行达到分配协议的,应当依照该协议计划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分配计划的内容)分配计划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可供分配金钱总额;
(三)债务总额、各债务人的债务额及各债务的性质、参加分配的根据;
(四)分配次序及各债务受分配的份额和数额;
(五)分配计划制造及施行分配的日期;履行员应当在分配计划上签字。
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履行程序中多人对同一被履行人产业参加分配问题,公正维护各债务人及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令的规则,结合人民法院履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参加分配界说)被履行人因金钱恳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变价处理过程中,被履行人的其他金钱债务人能够恳求参加此履行程序,就被履行人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建议受偿分配的履行活动。
第二条(掌管分配的履行法院)参加分配由在先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法院掌管进行。在先查封、扣押、冻住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子没有审结的,由首要进入结局履行程序的法院掌管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住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交由掌管分配的法院处理。
第三条(可恳求参加分配的债务人资历)除在先保全产业且现已申述的债务人外,其他债务人参加分配须获得履行根据。对履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许其他优先权的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不以有履行根据或许申述为限;履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进行现状查询后,应当告诉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许其他优先权人参加分配。此类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纳布告的方法告诉。布告的期间为30日,布告期限届满,视为现已告诉。对履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许其他优先权的债务人因未收到告诉而未参加分配的,能够恳求吊销履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许分配。
第四条(参加分配恳求)其他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应当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提出参加分配恳求书,并供给相应的权力证明文件。现已申述且进行,但没有获得履行根据的债务人,还应当供给其诉讼现已受理及在先保全产业的证明。同一被履行人的其他金钱债务人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恳求强制履行的,视为恳求参加分配;向其他法院恳求强制履行,其他法院告诉掌管分配的法院的,或许在挂号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加分配恳求。其他金钱债务人也能够自行向掌管分配的法院另行恳求。
第五条(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现已开端的履行程序中,只要一个恳求履行人建议权力的,其他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履行价款支交给恳求履行人的前一日,或许履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搬运给恳求履行人的前一日。产权搬运的时刻以履行法院的裁决收效日期为准。现已开端的履行程序中,已有多个恳求履行人参加分配的,其他债务人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计划初次送达各恳求履行人之前一日。其他债务人在前两款规则的期限内未恳求参加分配的,视为抛弃本次的参加分配,但能够就本次分配后的余额受偿。
第六条(追加查封和产业移送分配)掌管参加分配的法院发现被履行人有其他可供履行的产业,能够在所有参加分配的债务数额范围内,追加查封、扣押、冻住。其他履行法院现已查封、扣押、冻住被履行人的产业,在其已向掌管分配的法院发出告诉后,或许案子的恳求履行人现已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恳求参加分配后,应当移送给掌管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
第七条(分配次序)履行所得价款应当首要扣除参加分配的各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其间产业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履行费用扣除。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加分配的,其债务优先于一般债务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一起存在的,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确认其受偿次序。担保的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一般金钱债务人的分配,依照各债务数额的份额相等分配。
第八条(触及行政机关职权的案子)在履行过程中,税务、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对履行标的物建议国家税收款、行政处罚款的,应当向掌管分配的法院提出,由掌管分配的法院依照参加分配程序和清付次序作出决定。
第九条(刑事追赃)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归于被害人的款物即系赃物、赃物的,应当优先进行刑事追缴。被履行人从赃物、赃物占有人处好心有偿获得的款、物,或许刑事被告人的钱、物,因出资运营而由被履行人占有、运用的,不归于赃物、赃物,被害人对该部分款、物建议权力的,依照一般金钱债务清偿。
第十条(罚款、产业刑)对同一被履行人一起履行民事债务、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许刑事、没收产业的,民事债务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已申述的债务人的受偿数额)现已申述且在先保全但没有获得履行根据的债务人,应当以其诉讼恳求的债务额为限参加分配。履行法院在分配时,应当将该债务人所建议的债务应受分配的数额予以提存,待该债务确认后再交交给该债务人。前款债务人在分配完结后经收效法令文书确认其败诉,而其他参加分配债务人未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金钱应当追加分配给其他参加分配债务人;其他参加分配债务人已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金钱或许余额部分应当分配给恳求参加分配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参加分配恳求的债务人。对剩下金钱无债务人建议权力的,应当将该款返还被履行人。
第十二条(分配计划的构成)履行标的物变价后,掌管分配的法院应当制造书面分配计划,并于分配日期七日前送达各债务人和被履行人。债务人与被履行人在收到计划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依照该计划分配。债务人之间自行达到分配协议的,应当依照该协议计划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分配计划的内容)分配计划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可供分配金钱总额;
(三)债务总额、各债务人的债务额及各债务的性质、参加分配的根据;
(四)分配次序及各债务受分配的份额和数额;
(五)分配计划制造及施行分配的日期;履行员应当在分配计划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