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7: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规则,“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免除的同居联系,归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免除”。由此可看,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免除的同居联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制止性规则,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形成危害的“不合法同居联系”。未婚男女没有处理婚姻登记的同居联系,不是法令意义上的婚姻联系,法令不予维护,也不予制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免除这种同居联系。可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不合法同居联系”,仍是未婚男女不受法令维护的“同居联系”,假如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