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禁止借企业注销逃废银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9:50

【案情】 
原告:东营市某工商银行。
被告:东营市某轿车运营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被告:东营市某餐饮集团(以下简称D公司)
被告:东营市某轿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E公司)
被告:东营市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
原告诉称,2000年1月,A公司向原告告贷40万元,期限6个月,担保单位为B公司。A公司系由国有企业C公司与D公司一同出资建立的联营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为C公司的上级主管E公司 。2000年6月,联营两边C公司与D公司忽然决议停止协作,并开端处理A公司的歇业事宜。联营两边在自行分配了A公司的产业后,于2000年5月8日,由C公司派员作为A公司的请求代理人向某区工商局处理刊出挂号,在提交有关刊出挂号文件后向工商局供给了一份由F公司签字盖章的《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区工商局在收到这份《保结书》后,当即赞同了A公司的刊出请求,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银行。当原告了解到A公司的改变后,为了能及时、安全地回收借款,展开了查询作业。在查询过程中,银行信贷人员查明A公司现已处理了刊出挂号,而担保人B公司也因其出资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遭到拖累,被法院一同宣告破产,因而作为被告的A公司、B公司两当事人在现实上已不存在。而C公司在处理告贷人A公司的刊出手续中存在着严峻的违法违规现象,是一同歹意勾结,使用企业歇业刊出的手法逃废银行债款的事情。在把握了以上现实依据后,以C公司、D公司、E公司及F公司为被告,要求四被告对A公司的40万元借款本息承当补偿职责。
【审判】
通过法院开庭审理,确定了原告诉称的现实,本案被告C、D、F公司歹意勾结,逃废银行债款,并在A公司刊出挂号过程中存在差错,应对A公司刊出前的债款承当补偿职责。终究本案以调停结案,借款本息由C公司、D公司、F公司一同清偿;E公司虽为上级主管,但未参加A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此刊出行为,且未无偿获得A公司的产业,故不承当职责。
【分析】
本案是一同逃废银行债款的经济案子。企业刊出是企业法人因歇业、被吊销、宣告破产或许其他原因停止经营,并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企业刊出应当向企业挂号主管机关处理刊出挂号。《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则了处理企业刊出挂号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包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原主管部门检查赞同的文件;主管部门或许清算安排出具的担任整理债权债款的文件或许整理债款结束的证明。
    本A公司的歇业刊出挂号属歹意行为,理由如下:
    一、A公司在处理刊出挂号时,既未依照规则向工商局提交其主管部门E公司的检查赞同文件,也没有提交本企业债权债款整理结束的有用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则:企业法人闭幕,应当建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九条也规则了:企业法人闭幕或被吊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安排进行清算。作为A公司上级主管部门E公司在A公司处理歇业请求中,并没有依照法令的要求建立清算小组进行债权债款的清算作业;而作为联营出资的C公司和D公司,在作出停止联营的决议后,居然隐秘了现实真相,对A公司的产业进行了自行处置,并未征得有关债权人的赞同,故该刊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三、F公司出具的保结书系无效文书。保结书是歇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担任整理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担任整理该企业债权债款和确保整理债款结束的证明文件。而A公司与F公司无任何行政从属联系,故F公司不具备保结书主体资格;一同F公司在出具的保结书第三条中所言"银行假贷资金现已归还",内容不事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