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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9:31
案情回放:原告:黎某,男,25岁。被告:谢某,女,23岁。原、被告两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知道,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作业。
原、被告两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知道,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作业,也常常到原告宿舍与原告同宿。在此期间,原告对周围人介绍说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搭档也以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联系。俩人共处期间,原告对立被告与周围街坊及其搭档往来。原告因为作业性质,外出作业较多且时刻无规律,引起被告的猜忌,两边为此常常发作争持。同年8月11日晚,原告与搭档外出作业,被告因阻挠未果,便从原告宿舍楼顶跳下,致双腿跌伤,由原告送往医院医治。现被告双腿已瘫痪,暂时住原告宿舍。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某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称:与被告知道后,被告要求我带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日子期间,因我常常外出作业,被告对我猜忌,两边常常发作争持。被告为阻挠我外出作业跳楼跌伤后,为治被告的伤病,我已花光了借来的2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免除我与被告的联系。
被告谢某答辩称:我在酒店当服务员时与原告知道,知道后是原告带我去他宿舍同宿。后来原告知道我不是童贞后,对我情绪大变,常常找一些小事和我吵架,乃至打我。原告发现我怀孕后,还骗我吃堕胎药。我不知道原告是在与我谈爱情,仍是诈骗我。
法院审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不合法同居是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理手续即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种联系。据查,原、被告从1996年5月至同年8月虽有同居,但原告对外介绍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搭档也以为他们仅仅朋友联系,原告也对立被告与周围街坊往来,两边仅仅交朋友、谈爱情,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鉴于原、被告的行为仅仅爱情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属不合法同居联系,原告的申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规模,不契合法定的申述条件,应驳回其申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则,该院于1997年6月18日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黎某的申述。
裁决后,原、被告两边均未上诉。  
点评
本案审理用以判别原、被告之间联系性质不属于不合法同居联系的根据,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能够认定为现实的规则。意义上的同居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能够分为合法的同居和不合法的同居两种。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契合婚姻法上关于成婚的本质和方式要件的同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同居从内在上讲,应是不具有婚姻法上关于成婚的各种要件的规则而发作的男女同居,是一种现实民事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撑;从外延上讲,不合法同居应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种同居行为。咱们在审判实践中所说的现实婚姻,从本质上讲是不合法同居的一种体现方式。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明显不存在合法的婚姻,但他们之间的联系是否构成不合法同居联系,还要看其是否构成同居联系。
同居联系的构成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1.在同居联系内部,同居联系的两边应发作两性联系,这是同居联系的核心内容,也因之而差异于柏拉图式的精力爱情;2.在主体上,应是一男和一女的异性间的同居,以此差异于同性恋;3.在外部体现方面,同居两边应一起日子,如一起吃饭、出产、文娱等,以此差异于通奸行为;4.在时刻上,应具有必定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时刻太短构不成同居;5.在片面上,同居两边应有同居的合意,被拐卖的妇女被逼与别人一起日子的,不成立同居联系。
从本案查明的现实看,原、被告自愿从1996年5月份到8月份一起日子,互尽夫妻责任,能够构成同居联系,且属不合法同居,应予免除。所以,本案不应以原告的申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规模为理由,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而应是判定免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合法同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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