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2:30政府收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运用财务性资金收购依法拟定的会集收购目录以内的或许收购限额规范以上的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收购,是指以合同方法有偿取得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含购买、租借、托付、招聘等。政府收购适用政府收购法,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政府收购主体的特定性
政府收购主体又称政府收购人,政府收购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包含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规模比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要大。国家机关包含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等。事业单位,指根据我国有关法令注册挂号的非营利性法人,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必定的公益性质的组织,但不归于政府组织,详细包含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明等许多范畴,如校园、科学院、医院等。集体组织,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完成会员一起志愿,依照其规章开展活动的非营科性社会组织,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
军事收购,因为触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与政府收购揭露通明的准则相冲突,所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拟定军事收购法规,不适用政府收购法的规则。一起为了确保企业的运营自主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也不适用政府收购法的规则。
(2)政府收购资金的特定性
并非一切的政府收购都要适用政府收购法,适用政府收购法的政府收购所运用的有必要是财务性资金。政府收购资金是指收购机关获取货品、工程和服务时付出的资金,包含财务性资金(包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务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务预算组织的资金,包含预算履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则缴人财务专户和经财务部门同意留用的未归入财务预算收入办理的财务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收购机关依照政府收购项目要求,按规则用单位自有资金组织的资金。
假如收购人运用的不是财务性资金,就无须适用政府收购法。如某校园取得社会捐款 200万元用于收购一批计算机设备,那么这种收购就无须适用政府收购法。
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进行的政府收购,借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到的协议对收购的详细条件还有规则的,能够适用其规则,但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政府收购项目规模的特定性
并非一切适用财务性资金的政府收购都要适用政府收购法的规则,政府收购法的适用目标是依法拟定的会集收购目录以内的、或许收购限额规范以上的货品、工程和服务收购。但凡在会集收购目录之外,或许虽然在会集收购目录之内但未超越限额规范的,也无须适用政府收购法。货品,指各种形状和品种的物品,包含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造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撤除、补葺等。服务,指除货品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收购目标,如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