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认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5:20[案情简介] 申述人王某等7人向仲裁委员会诉称:他们于1996年8月16日受雇于私家包工头吴某、黄某,担任深圳某公司一电梯土建工程。9月7日王某在施工中受伤,吴、黄即送其入院医治,工程因而罢工,7名工人悉数被辞退。10月11日吴、黄不辞而别,下落不明,王某等7人为追回没有结算的4578元薪酬,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述。经仲裁委员会查明,深圳某公司于1996年7月将工程发包给南海某厂服务部,该服务部又口头将此工程部分转包给私家包工头吴、黄二人。吴、黄二人接包后未办任何用工手续便雇用了王某等7名工人进行施工。事端发生后,南海某厂服务部担任人甘某曾与吴、黄以及王某协商一致,由甘某与吴、黄平均分管王某的医疗费及回乡护理费。10月10日甘某付出了5600元给王某,工伤胶葛因而停息。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根据两边当事人的恳求,调停成功,由南海某厂服务部付出7名工人的薪酬。 [事例分析] ①此案是劳作争议仍是民事争议? 首要应当清晰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差异。劳作联系两边之间有隶特点,员工由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办理,员工应当遵守办理;用人单位或用人者担任组织出产,员工应约好参与出产和作业。而劳务联系两边之间没有隶特点,一般是相等主体之间的往来,谁也不办理谁,仅仅按劳务合同完结劳务,付出酬劳;一般状况下是由承揽劳务的一方担任组织出产,需求招用劳作者时,由承揽劳务一方担任招用劳作者。当然,劳务联系的方式多种多样,需求具体状况具体分析。这儿仅仅就其主要特点与劳作联系作一比较。就本案而言,深圳某公司与南海市某厂服务部之间是一种劳务承揽联系,南海某厂服务部与吴某、黄某之间也是劳务承揽联系,而吴、黄与王某等7人之间则是劳作联系。尽管吴、黄也是自然人,但他们是处于用人者的位置,相当于个别工商业主的状况,因而他们与王某等人之间应认定为是劳作联系。由此能够判定,此案是劳作争议而不是民事争议。 ②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此案? 在实践作业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是完全正确的。首要,吴、黄二人与王某等人之间的胶葛是劳作争议,并且是追索薪酬的劳作争议,归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规模。其次,尽管吴、黄二人没按有关规则招用工人,归于不合法招工,乃至用人主体或许不合法,但王某等7人并不了解这些状况,而王某等人作为劳作主体是合法的,对这种状况法院往往按劳作争议看待,不予直接受理,假如仲裁委员会也推出去,则对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非常晦气。整体来看,此案仲裁委员会受理有道理,不受理也有必定道理,但比较而言,仍是应当受理。 ③此案受理后应怎么处理? 此案受理后,首要应根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怎么承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怎么承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的规则,承认被诉人为吴某和黄某,第三人为南海某厂服务部。一起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和相关文件如:《关于承揽合同引起劳作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42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承揽职责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等,进行调停和判决。一起,能够向劳作监察部门提出主张,由他们对吴某、黄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