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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8:19
[案情]:    2002年3月12日,被告唐某接到自家汽修厂吴某电话,得知自己母亲被青年邹某打了耳光。唐某当即赶到现场责问邹某。邹某以挑衅性的语言说“打了又怎么样”。唐某被激怒,两边扭打起来,邹某吃了亏。后来,唐某自动抛弃了殴斗。邹某所以跑进修理厂找到一根粗钢管,朝唐某打了一钢管,被唐某闪过。唐某乘机在邹某胸前抱住邹某,并对周围大众喊了:“帮助”。吴某遂上前夺过邹某手中的钢管,并朝邹某头部打了一棍。邹某因颅内出血过多逝世。    [不合]:     本案存在三种定见:1.唐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致死罪。2.唐某的行为归于防卫过当。3.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     笔者以为唐某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必要极限。    首要,唐某与邹某的行为起先归于彼此打斗行为,没有形成轻伤成果,仅仅归于民法上的人身损害行为。在这过程中,唐某显着的抛弃了殴斗目的,并中止了殴斗行为。但是,邹某拿钢管追打唐某的行为使得进犯加重,严重威胁到了唐某的人身安全。因此,唐某具有了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其次,表面上看唐某抱住邹某和呼救行为与邹某逝世成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唐某抱住邹某和呼救的行为是在自身遭到紧迫风险的情况下宣布的,他的行为自身也不会对邹某形成损伤。仅仅因为在唐某合法的自救过程中,介入了唐某毅力以外的要素即吴某的个人行为才形成邹某逝世。吴某冲击邹某的行为在其时情况下唐某是无法预见,也无法抵抗的。邹某的逝世关于唐某来说纯粹是意外事件,唐某不应该对此负刑事责任。     第三,唐某一直不存在损伤的成心。在到现场之前,唐某与吴某没有任何犯意联络,而是独自赤手空拳去和邹某理论;在殴斗的前后,唐某也没有运用凶器以及勾结他人去损伤邹某;在邹某进犯加重时,也没有任何依据和现实显现唐某是叫人来损伤邹某的。相反,唐某对邹某的逝世成果不是期望和听任,而是活跃排挤的。在判别行为人的片面目的时,需求结合全案来看。在没有依据证明时,也要依据“无罪推定”准则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确定。  (作者单位:湖南衡阳君杰律师事务所)【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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