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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5:34

一、案情
1999年9月29日,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定《合作开发合同》,约好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A公司供给土地使用权并担任处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子拆迁、居民安顿、铲除地上地下妨碍等,使施工场所具有施工条件,担任处理合作开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等。B公司担任前期费用外的悉数资金投入。合同约好利益分配计划:即部分住所及悉数店面归A公司分配享用,部分住所归B公司享用。B公司享用的住所按每平方米800元价格结算,B公司交纳税金后,余款作为出资赢利归B公司一切,但若均匀价格超越1000元时,超越部分两边各享一半。工程竣工后,A公司还应补助B公司工程管理费用等各种税费及前期所受丢失。合同还约好结算和担保条款:工程竣工检验后3个月内,A公司应付清B公司应收的结算款。A公司还将本归其享有的部分店面典当给B公司(后有进行挂号,但讼争店面不在典当规模)。
合同签定后,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处理合建批阅,A公司仍以自己名义处理用地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建造用地赞同、建造用地规划答应、建造工程规划答应、施工答应及预售答应等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对外发包工程,有的以A公司独自名义、有的以B公司和A公司一起名义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B公司还和A公司就安顿补助款一起向部分产权主宣布通知书。因A公司缺少资金,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本约由其出资的前期工程费等金钱,A公司还挪用了由B公司支交给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两边曾因“合作开发合同胶葛”诉至法院,后于2000年8月28日调停结案,协议持续实行原合作开发合同。两边还屡次因“出资款”或“垫付款”胶葛引发诉讼。
2000年4月28日,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自然人甲签定《认购合同书》,约好预售本案讼争店面,价款34.7万元。签定后,甲交纳定金5万元、购房款5万元。房子竣工检验后,A公司未依约交给店面。甲遂申述,后两边达到调停协议,由A公司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并补偿丢失,2002年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停书。
2002年3月5日,A、B两公司在代垫款胶葛案履行中达到协议,A公司赞同将讼争房抵债给B公司。3月8日,B公司处理了预售合同挂号存案。
甲以A公司隐秘其与B公司合作开发及因两边合伙债务胶葛,讼争房已被法院查封的现实,甲是在不明真相下才赞同调停为由,于2003年1月7日对民事调停书恳求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决议再审。再审中,原告追加B公司为一起被告,恳求二被告连带承当交给讼争房并补偿拖延交房丢失的职责。A公司赞同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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