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3:05
离婚后孩子的育婴费常见问题解答
一、子女的育婴费详细有哪几项?
依据司法解释,子女的育婴费包含子女日子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依据什么规范确认育婴费?
在离婚案子中,人民法院在确认子女育婴费的数额时,一般是依据以下三大规范来确认。
1、子女的实践需求。
2、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干。
3、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
三、育婴费详细数额怎样确认?
依据司法解释,夫妻两边离婚后,孩子的育婴费可按以下规范付出;
1、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3、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四、育婴费应怎样给付?
1、有条件的,能够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能够按月或定时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育婴费能够由一方悉数担负吗?
1、假如协商一致,是能够的,当然,假如有依据显现承当悉数育婴费的一方育婴才干显着不能确保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能够。
2、即便到达上述协议后,假如过一段时间后,两边经济状况确有改变,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确有添加或许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当育婴费。
六、孩子的育婴费应给到何时?
1、育婴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中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育婴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求爸爸妈妈拿育婴费吗?
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干的,仍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
(1)损失劳动才干或虽未彻底损失劳动才干,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日子才干和条件的。
八、什么状况下子女能够要求添加育婴费?
子女要求添加育婴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干的,法院应予支撑:
(1)原定育婴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怎样付出育婴费?
依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育婴费。
十、继爸爸妈妈应否向继子女给付育婴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育婴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育婴,继爸爸妈妈也能够不给付继子女的育婴费;假如赞同育婴,当然法令也认可。
十一、养爸爸妈妈应否向养子女给付育婴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育婴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对立一方可不担负育婴费,由收养一方育婴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两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免除收养联系前,应依照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承当养子女的育婴费。
十二、孩子改姓,爸爸妈妈可否拒付育婴费?
依据法令规则,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子女育婴费。可是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
关于子女育婴费的三个问题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育婴费规范是一个相对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下面简称《定见》)第七条规则:"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践需求动身,对有固定收入的,一概将上述规则,作为育婴费的给付规范,形成育婴费给付显着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子,爸爸妈妈两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依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育婴费,另一方则以为,我只能确保子女现实日子的需求,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爱人存起来,因此,不赞同按这个规范给付。而有的法官则以为,这是一个法定规范,应当按这个规范给付。咱们以为,这是片面的。履行上述规范,应当与《定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则结合起来,归纳考虑。《定见》第七条规则:"子女育婴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干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咱们以为,子女育婴费,应当以子女"实践需求"为条件。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规范,不是肯定规范。"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2、育婴费的规模包含育婴子女有必要的悉数费用
子女育婴费包含育婴子女所需求的悉数费用,如日子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杂育婴费的概念和规模,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育婴非并排,致使形成对育婴费规模的判定过错。如有的法院在判定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育婴费后,又另判定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定,实践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扫除在育婴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对立;在成果上,实践上加剧了一方承当育婴费的担负。这种判定是不对的。育婴费包含日子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育婴子女所必要的悉数费用。在一般状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育婴费,应当包含日子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状况,不能随意进步或下降。
3、育婴费的改变或增减有条件约束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了解和履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怎样了解和适用添加育婴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要关于添加育婴费的规则,没有改变或削减育婴费的规则。实践中,一方因状况改变,不能付出或不能按原定规范付出育婴费时,是否能够恳求不付或削减原定育婴费给付数额?其详细条件怎样把握?
先看第一个问题,怎样了解和适用添加育婴费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有的爸爸妈妈片面了解该条规则,以为能够随时提出添加育婴费,有的乃至把该条作为一个使用的东西,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到达离婚意图,不要求对方承当育婴费或许自愿承当首要育婴费。但在离婚后,又使用上述规则,立刻提出添加育婴费诉讼。现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或许到达意图。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定见》第18条规则:要求添加子女育婴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景象之一的,才干支撑:"(1)原定育婴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因此,关于原定规范尽管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状况改变,悉数承当或许承当首要子女育婴费的一方,仍有才干悉数承当或承当首要子女育婴费的,其要求改变育婴费的恳求不能支撑。关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到达离婚意图,而容许承当悉数或首要育婴费,但其实践上并无这种才干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涉,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 一方因状况改变,不能付出或不能按原定规范付出育婴费时,是否能够恳求不付或削减原定给付数额?其详细条件怎样把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则。但咱们以为,一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不能付出或不能按原定规范付出育婴费时,能够恳求不付或削减原定育婴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薪酬或收入削减;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薪酬或收入,用于看病,保持自己生计,现已很困难了。在这种状况下,就能够恳求不再承当育婴费了。应当留意的是,上述景象,必需到达使原定育婴费规范,不能给付或不能悉数给付时,才干提出不付或削减给付数额的恳求。假如虽有上述景象,但仍有才干按原定规范给付育婴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育婴费的恳求,不能取得支撑。如有的原薪酬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薪酬或收入虽有削减,但仍有满足才干付出原定育婴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育婴费的恳求,不能支撑。此外,依据上述《定见》第11条规则,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能够中止给付育婴费。
一、子女的育婴费详细有哪几项?
依据司法解释,子女的育婴费包含子女日子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依据什么规范确认育婴费?
在离婚案子中,人民法院在确认子女育婴费的数额时,一般是依据以下三大规范来确认。
1、子女的实践需求。
2、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干。
3、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
三、育婴费详细数额怎样确认?
依据司法解释,夫妻两边离婚后,孩子的育婴费可按以下规范付出;
1、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3、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四、育婴费应怎样给付?
1、有条件的,能够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能够按月或定时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育婴费能够由一方悉数担负吗?
1、假如协商一致,是能够的,当然,假如有依据显现承当悉数育婴费的一方育婴才干显着不能确保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能够。
2、即便到达上述协议后,假如过一段时间后,两边经济状况确有改变,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确有添加或许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当育婴费。
六、孩子的育婴费应给到何时?
1、育婴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中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育婴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求爸爸妈妈拿育婴费吗?
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干的,仍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
(1)损失劳动才干或虽未彻底损失劳动才干,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日子才干和条件的。
八、什么状况下子女能够要求添加育婴费?
子女要求添加育婴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干的,法院应予支撑:
(1)原定育婴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怎样付出育婴费?
依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育婴费。
十、继爸爸妈妈应否向继子女给付育婴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育婴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育婴,继爸爸妈妈也能够不给付继子女的育婴费;假如赞同育婴,当然法令也认可。
十一、养爸爸妈妈应否向养子女给付育婴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育婴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对立一方可不担负育婴费,由收养一方育婴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两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免除收养联系前,应依照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承当养子女的育婴费。
十二、孩子改姓,爸爸妈妈可否拒付育婴费?
依据法令规则,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子女育婴费。可是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
关于子女育婴费的三个问题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育婴费规范是一个相对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下面简称《定见》)第七条规则:"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践需求动身,对有固定收入的,一概将上述规则,作为育婴费的给付规范,形成育婴费给付显着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子,爸爸妈妈两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依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育婴费,另一方则以为,我只能确保子女现实日子的需求,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爱人存起来,因此,不赞同按这个规范给付。而有的法官则以为,这是一个法定规范,应当按这个规范给付。咱们以为,这是片面的。履行上述规范,应当与《定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则结合起来,归纳考虑。《定见》第七条规则:"子女育婴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干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咱们以为,子女育婴费,应当以子女"实践需求"为条件。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规范,不是肯定规范。"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2、育婴费的规模包含育婴子女有必要的悉数费用
子女育婴费包含育婴子女所需求的悉数费用,如日子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杂育婴费的概念和规模,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育婴非并排,致使形成对育婴费规模的判定过错。如有的法院在判定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育婴费后,又另判定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定,实践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扫除在育婴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对立;在成果上,实践上加剧了一方承当育婴费的担负。这种判定是不对的。育婴费包含日子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育婴子女所必要的悉数费用。在一般状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育婴费,应当包含日子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状况,不能随意进步或下降。
3、育婴费的改变或增减有条件约束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了解和履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怎样了解和适用添加育婴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要关于添加育婴费的规则,没有改变或削减育婴费的规则。实践中,一方因状况改变,不能付出或不能按原定规范付出育婴费时,是否能够恳求不付或削减原定育婴费给付数额?其详细条件怎样把握?
先看第一个问题,怎样了解和适用添加育婴费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有的爸爸妈妈片面了解该条规则,以为能够随时提出添加育婴费,有的乃至把该条作为一个使用的东西,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到达离婚意图,不要求对方承当育婴费或许自愿承当首要育婴费。但在离婚后,又使用上述规则,立刻提出添加育婴费诉讼。现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或许到达意图。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定见》第18条规则:要求添加子女育婴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景象之一的,才干支撑:"(1)原定育婴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因此,关于原定规范尽管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状况改变,悉数承当或许承当首要子女育婴费的一方,仍有才干悉数承当或承当首要子女育婴费的,其要求改变育婴费的恳求不能支撑。关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到达离婚意图,而容许承当悉数或首要育婴费,但其实践上并无这种才干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涉,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 一方因状况改变,不能付出或不能按原定规范付出育婴费时,是否能够恳求不付或削减原定给付数额?其详细条件怎样把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则。但咱们以为,一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不能付出或不能按原定规范付出育婴费时,能够恳求不付或削减原定育婴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薪酬或收入削减;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薪酬或收入,用于看病,保持自己生计,现已很困难了。在这种状况下,就能够恳求不再承当育婴费了。应当留意的是,上述景象,必需到达使原定育婴费规范,不能给付或不能悉数给付时,才干提出不付或削减给付数额的恳求。假如虽有上述景象,但仍有才干按原定规范给付育婴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育婴费的恳求,不能取得支撑。如有的原薪酬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薪酬或收入虽有削减,但仍有满足才干付出原定育婴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育婴费的恳求,不能支撑。此外,依据上述《定见》第11条规则,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能够中止给付育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