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注册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7:11想注册北京证券公司需求具有什么条件?
建立证券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公司章程;首要股东具有继续盈余才能,诺言杰出,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载,净财物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契合本法规则的注册本钱;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具有任职资历,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历;有完善的危险办理与内部操控准则;有合格的运营场所和事务设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规则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建立请求获得同意的,请求人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请求运营证券事务许可证。未获得运营证券事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运营证券事务。
证券公司建立、收买或许吊销分支组织,改变事务范围或许注册本钱,改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践操控人,改变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兼并、分立、改变公司方式、歇业、闭幕、破产,有必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同意。
证券公司在境外建立、收买或许参股证券运营组织,有必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同意。
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本钱,净本钱与负债的份额,净本钱与净财物的份额,净本钱与自营、承销、财物办理等事务规划的份额,负债与净财物的份额,以及活动财物与活动负债的份额等危险操控目标作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