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遗嘱见证的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21:30
所谓遗言见证,便是指律师经过必要的程序来见证立遗言人立遗言的全进程。由于有这样的一个见证立遗言人的遗言才会愈加有效能。可是不得不供认律师遗言见证也是有必定的危险的。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只需1名律师见证人在场
在这里,两名律师见证人有必要自始至终见证整个遗言的缔结进程,假如只需一名律师见证人或许虽然有两名以上律师见证人,可是不一起点上的律师见证人不同,而导致全进程的见证人缺乏两人,代书遗言是无效的。例如下面这个事例:
案子一: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收别人一千元为其代立遗言,只因一位见证人不是“在场”见证而是过后见证,致使该遗言未被认可,遗言承继人徐先生说自己为此丢失了45万元,后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2003年12月15日,上海南汇区法院判定律师事务所赔付遗言承继人徐先生43万余元。
史老太有两个儿子,他与大儿子徐先生的联系甚好,想要立一份遗言,待自己百年之后,将一切产业悉数交给徐先生一个人承继。2001年12月25日,史老太病重,史老太派人找到为平律师事务所,约好由该所律师代其书写遗言,史老太支付了1000元律师代理费。12月26日,该律师所指使宋舟锋律师带着依据史老太志愿而草拟的遗言来到史老太家,将遗言内容读给史老太听,又奉告史老太代书遗言需求有两位见证人,除了律师自己以外,还需求再找一位见证人,史老太表明能够请徐先生的舅舅做另一见证人,随后,史老太在遗言上签字押手印,宋舟锋律师也签了字。过了几日,宋舟锋律师和徐先生一同拿着这份遗言到徐先生舅舅家里,宋舟锋律师奉告这份遗言是史老太的实在意思,徐先生的舅舅便在遗言上签了名。
南汇法院审理后以为,关于原告因代书遗言无效未能悉数获得被承继人史老太的遗产,仅以法定承继获得三分之一左右的遗产而形成的丢失,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过错职责?从合同意图来剖析,原告与被告树立法令服务合同联系,其意图虽从《延聘律师合同》中难以看出,但2001年12月25日的《律师会晤当事人说话纪要》中十分清晰的表明了其意图便是代书遗言。对这一意图,被告也是明知的,并非被告抗辩中所称仅仅是代为制造一份遗言罢了。这能够从宋舟锋律师奉告史老太“要有二位证人”这一情节中得到印证。依据这一合同意图,被告的合同职责便是为史老太完结一份在法令上具有效能的代书遗言。现被告履约不妥未完结这一职责,已构成违约。被告抗辩其指使宋舟锋一人代书遗言,原告方是明知的,弦外之音完结代书遗言所需另一见证人,由于原告方的明知,职责已搬运到托付方。这一抗辩从合同职责视点难以建立。由于托付方找一证人是协助被告完结职责,并不表明完结代书遗言的职责发作搬运。再从情理上讲,原告方延聘律师代书遗言,自身便是由于自己对法令专业知识短缺才为之。延聘律师便是为了保证行为的有效性。被告应知道另一见证人未参加签名的法令结果。但其却未将这一状况奉告原告方。故从情理上考虑,也难以革除被告的职责。[1]
由此可见,在代书遗言中,见证人有必要“一起”参加到见证的整个进程中。
有必要由其间一个见证人代书
代书人有必要是见证人之一,假如由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代书的,代书遗言无效。依据《承继法》第18条的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约束行为能力;(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代书人作为遗言见证人之一,因而代书人也不得为上述规则的三种人之一,不然代书遗言无效。
关于承继人延聘的律师是否能够为代书人,法令上没有清晰的规则,因而也发作了一些争议,如在下面的事例中:
案子二:蓝女士1998年3月与老公李先生成婚时,李先生现已62岁,且与前妻生有二子二女。次年7月,他们一起寓居的房子的产权证办下来了。2002年1月25日,李先生由两名律师为见证人,并由其间一名律师代书遗言,李先生签名认可,表明该房产由长子承继,其别人不得有贰言。同年2月6日,李先生逝世。在切割遗产问题上,蓝女士与4个继子女发生争议。继子女以为应按遗言切割。蓝女士则以为该房产系夫妻共有产业,自己应享有1/2的产权;由于李先生晚年生活及病重住院期间,主要由自己照料,并且自己又没有工作及生活来源,所以在承继遗产时,还应多分多得。别的,蓝女士还以为遗言上的签名是假造的,所以遗言无效。
关于这一问题,关于笔者以为,关于承继人延聘的律师作为见证人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理由如下:1、从法令规则上看。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包含:(1)无行为能力、约束行为能力;(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上述人员规模并不包含承继人延聘的律师,依照“法不制止则答应”的准则,承继人延聘的律师是能够作为代书遗言的见证人的。2、从实际生活的实际状况看。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被承继人垂暮、行动不便,不易去律师事务所托付律师而由被承继人托付律师的景象。在此种景象下,若约束承继人延聘的律师作为见证人的话,将不利于维护承继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代书遗言准则的施行。
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
在代书遗言中,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要:(1)签名;(2)注下一年、月、日。在实际中,代书遗言存在由于短缺上述要求而被法院确定无效的案子。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一些关于律师的遗言见证的危险的介绍了。其实律师在遗言见证的时分只需做好了准备工作便是能够躲避这些危险的。我们仍是能够有相应的学习的。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只需1名律师见证人在场
在这里,两名律师见证人有必要自始至终见证整个遗言的缔结进程,假如只需一名律师见证人或许虽然有两名以上律师见证人,可是不一起点上的律师见证人不同,而导致全进程的见证人缺乏两人,代书遗言是无效的。例如下面这个事例:
案子一: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收别人一千元为其代立遗言,只因一位见证人不是“在场”见证而是过后见证,致使该遗言未被认可,遗言承继人徐先生说自己为此丢失了45万元,后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2003年12月15日,上海南汇区法院判定律师事务所赔付遗言承继人徐先生43万余元。
史老太有两个儿子,他与大儿子徐先生的联系甚好,想要立一份遗言,待自己百年之后,将一切产业悉数交给徐先生一个人承继。2001年12月25日,史老太病重,史老太派人找到为平律师事务所,约好由该所律师代其书写遗言,史老太支付了1000元律师代理费。12月26日,该律师所指使宋舟锋律师带着依据史老太志愿而草拟的遗言来到史老太家,将遗言内容读给史老太听,又奉告史老太代书遗言需求有两位见证人,除了律师自己以外,还需求再找一位见证人,史老太表明能够请徐先生的舅舅做另一见证人,随后,史老太在遗言上签字押手印,宋舟锋律师也签了字。过了几日,宋舟锋律师和徐先生一同拿着这份遗言到徐先生舅舅家里,宋舟锋律师奉告这份遗言是史老太的实在意思,徐先生的舅舅便在遗言上签了名。
南汇法院审理后以为,关于原告因代书遗言无效未能悉数获得被承继人史老太的遗产,仅以法定承继获得三分之一左右的遗产而形成的丢失,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过错职责?从合同意图来剖析,原告与被告树立法令服务合同联系,其意图虽从《延聘律师合同》中难以看出,但2001年12月25日的《律师会晤当事人说话纪要》中十分清晰的表明了其意图便是代书遗言。对这一意图,被告也是明知的,并非被告抗辩中所称仅仅是代为制造一份遗言罢了。这能够从宋舟锋律师奉告史老太“要有二位证人”这一情节中得到印证。依据这一合同意图,被告的合同职责便是为史老太完结一份在法令上具有效能的代书遗言。现被告履约不妥未完结这一职责,已构成违约。被告抗辩其指使宋舟锋一人代书遗言,原告方是明知的,弦外之音完结代书遗言所需另一见证人,由于原告方的明知,职责已搬运到托付方。这一抗辩从合同职责视点难以建立。由于托付方找一证人是协助被告完结职责,并不表明完结代书遗言的职责发作搬运。再从情理上讲,原告方延聘律师代书遗言,自身便是由于自己对法令专业知识短缺才为之。延聘律师便是为了保证行为的有效性。被告应知道另一见证人未参加签名的法令结果。但其却未将这一状况奉告原告方。故从情理上考虑,也难以革除被告的职责。[1]
由此可见,在代书遗言中,见证人有必要“一起”参加到见证的整个进程中。
有必要由其间一个见证人代书
代书人有必要是见证人之一,假如由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代书的,代书遗言无效。依据《承继法》第18条的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约束行为能力;(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代书人作为遗言见证人之一,因而代书人也不得为上述规则的三种人之一,不然代书遗言无效。
关于承继人延聘的律师是否能够为代书人,法令上没有清晰的规则,因而也发作了一些争议,如在下面的事例中:
案子二:蓝女士1998年3月与老公李先生成婚时,李先生现已62岁,且与前妻生有二子二女。次年7月,他们一起寓居的房子的产权证办下来了。2002年1月25日,李先生由两名律师为见证人,并由其间一名律师代书遗言,李先生签名认可,表明该房产由长子承继,其别人不得有贰言。同年2月6日,李先生逝世。在切割遗产问题上,蓝女士与4个继子女发生争议。继子女以为应按遗言切割。蓝女士则以为该房产系夫妻共有产业,自己应享有1/2的产权;由于李先生晚年生活及病重住院期间,主要由自己照料,并且自己又没有工作及生活来源,所以在承继遗产时,还应多分多得。别的,蓝女士还以为遗言上的签名是假造的,所以遗言无效。
关于这一问题,关于笔者以为,关于承继人延聘的律师作为见证人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理由如下:1、从法令规则上看。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包含:(1)无行为能力、约束行为能力;(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包含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上述人员规模并不包含承继人延聘的律师,依照“法不制止则答应”的准则,承继人延聘的律师是能够作为代书遗言的见证人的。2、从实际生活的实际状况看。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被承继人垂暮、行动不便,不易去律师事务所托付律师而由被承继人托付律师的景象。在此种景象下,若约束承继人延聘的律师作为见证人的话,将不利于维护承继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代书遗言准则的施行。
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
在代书遗言中,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要:(1)签名;(2)注下一年、月、日。在实际中,代书遗言存在由于短缺上述要求而被法院确定无效的案子。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一些关于律师的遗言见证的危险的介绍了。其实律师在遗言见证的时分只需做好了准备工作便是能够躲避这些危险的。我们仍是能够有相应的学习的。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