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交警乱罚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0:06禁止交警“乱罚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拟定过程中,交警“乱罚款”的问题引起了许多人的共识。有的部分和当地反映,交通差人的经费来历很不一致,除国家行政编制警以外,还有当地行政编制警、当地工作编制警等共四种编制。财务不能确保交警的经费,很多“吃杂粮”的“规费差人”需要靠罚款、收费养活;有的当地政府因为财务困难,乃至给交警下达罚没目标;有的尽管没有清晰的目标,可是把拨付交警的经费与交警上交的罚款挂钩。
他们表明,要从根本上处理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有必要施行真实的出入两条线准则,一方面要确保交警的经费,另一方面要堵截交警法令与其本身利益之间的联络。
最终法令采用了这些定见,清晰规则:按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分核定的收费规范,并悉数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依法施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施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悉数上缴国库。最引人注意的是,最终经过的法令比原草案多了一条规则: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下达或许变相下达罚款目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查核交通差人的规范。
专家以为,这一规则堵截了交警法令与其本身利益之间的联络,将有用遏止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有利于从源头上根绝以权投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