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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和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9:13
(一)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89条规则:顺便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子立案今后第一审判定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但能够在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顺便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子立案今后第一审判定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假如顺便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处理,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别离,达不到建立顺便民事诉讼准则进步功率、节约诉讼资源的意图,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可是,假如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定收效今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期间的约束,能够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履行。
此外需求着重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办阶段、申述阶段仍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90条规则:
在侦办、预审、审查申述阶段,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偿要求,现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子申述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顺便民事诉讼案子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停,当事人两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能够受理。详细而言存在以下几种状况:(1)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子中,也能够在侦办、申述阶段通过侦办、申述机关提起;(3)国家、团体产业遭受丢失的,遭受丢失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既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也能够在侦办、申述阶段通过侦办、申述机关提起;(4)假如遭受丢失的单位未提申述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其间,在侦办、审查申述阶段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恳求和有关资料,在提起公诉的一起,同时移交人民法院。答应在侦办、申述阶段向侦办机关、申述机关提出顺便民事诉讼恳求,有利于促进侦办和申述机关在侦办、申述的过程中留意查明与顺便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践遭受的物质丢失、加害人的职责状况、被告人的实践付出才能等。
(二)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方法
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顺便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状况、案发详细通过及详细的诉讼恳求,并提出相应的依据。书写诉状的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申述。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恳求详细问询,并制造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承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许盖章。不论是口头仍是书面提起的顺便民事诉讼,都应当阐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名字、年纪、住址、指控的罪过以及因犯罪过为遭受的丢失的程度和详细的诉讼恳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时必须在申述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法提起顺便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能够奉告因犯罪过为遭受丢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已逝世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才能或许约束行为才能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议是否行使这一权力。假如他们抛弃这一权力,应当答应,并记录在案。可是假如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团体产业形成丢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团体产业免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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