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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5:33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这是一种民事补偿,雇工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建议人身危害补偿。那么,雇佣联系人身危害补偿时效是怎样的呢?今日,江西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
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则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联系进行调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则: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错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形成危害或许形成本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力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出产事端遭受人身危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承受发包或许分包事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许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一起,该条第三款又规则:“归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规模的,不适用本条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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