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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不可以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4:57
稳妥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否对闯祸方进行追偿 不宜追偿。
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特点。《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6条规则,强制险事务总体上实施“不盈余不亏本”准则。若赋予稳妥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支部分   稳妥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否对闯祸方进行追偿  不宜追偿。理由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特点。《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6条规则,强制险事务总体上实施“不盈余不亏本”准则。若赋予稳妥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支部分补偿费用后再向闯祸人追偿,则可获利丰盛,与商业险别无异、与公益特点对立。
2、上述《法令》第22条赋予了稳妥公司在强制险职责限额内对垫支的抢救费用向闯祸方追偿权,但仅限三种景象:
(1)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醉酒的;
(2)被稳妥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的;
(3)被稳妥人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除此之外其他补偿金钱,《法令》未赋于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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