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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侵权案该如何作出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4:17
一、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26日,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江湾工商地点日常巡查监管进程中,发现当事人上海丽舍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舍公司)有侵略姑苏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雅士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打开对丽舍公司以及其托付加工点上海集美涂料厂(以下简称集美厂)的查看。
经查:丽舍公司为创自己“HOUSEDON”(赫斯顿)商标品牌,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从北京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立邦公司出产的“雅士利”牌经济型乳胶漆(标准别离为7升、15升、18升)2600桶,共付货款为304500元。托付集美厂经过换桶的方式,将“雅士利”注册商标包装替换成丽舍公司“HOUSEDON”(赫斯顿)商标,合计为1525桶(每桶25公斤)。丽舍公司在未经“雅士利”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答应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将该批换成“HOUSEDON”(赫斯顿)商标的乳胶漆别离加价出售给某交易有限公司283桶,出售给包工头陈某742桶,出售给某项目部500桶。获销货款362979.49元。这是一同典型的“反向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子。因为案子类型特别,在查办进程中曾发作了一些争议。
二、对当事人定性处分的争议
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定性处分要件,是由两个要素组成:(1)出售行为;(2)侵权行为。本案出售行为是无可争议的。在侵权行为的确定上,因商标反向侵权,当事人办法荫蔽,案发后又左右搪塞,且侵权后,大部分原包装均已毁掉,使一线办案人员收集有用依据难度增大。
一种观念以为:当事人从合法途径购得别人出产的产品,具有对此产品的处置权,并且本案当事人将合法购得的别人产品,换装成自己具有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加价出售,以争创自己品牌为意图,在实践运营中获利不多,应依据《行政处分法》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从轻处理。
另一种观念以为:商标最基本的特性便是其可区别性,而最基本的效果便是用以区别同种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标明其应该对某种产品或某项服务担任。本案当事人将别人的产品换装成自己的商标出售,侵略了顾客的知情权,应依据《上海市顾客权益维护法令》定性处理。
三、分析
出售范畴商标“反向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在产品出售活动中将别人产品上附着的商标标识予以替换后,假充为自己的产品予以展现、出售的行为。这种投机取巧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仅是树立在对别人注册商标不尊重、鄙视的根底之上,并且掠夺了别人运用注册商标的权力。构成出售范畴商标“反向侵权”的标志,便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经销。
本案当事人丽舍公司,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立邦公司赞同授权的情况下,私行将立邦公司出产的“雅士利”商标替换为自己的“HOUSEDON”(赫斯顿)商标并进行出售的行为,现已侵略了“雅士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反向侵权”。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在原《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底上,增加了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定性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从立法原意来说,便是愈加清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作为工商部分理应加大查办力度。
在本案的查办进程中,咱们知道到现在商标持有人对冒充自己商标的出产运营行为十分关怀和注重,而对“反向侵权”的自我维护知道,则显得有些冷漠。过错地以为,自己的产品只需有销路,有赢利就行了,而对“反向侵权”釜底抽薪的长时间损害缺少深层次的知道和考虑,这在必定程度上也滋长“反向侵权”行为的发作。再加上“反向侵权”手法简略,办法荫蔽,顾客难辨真伪,往往在过后查办日寸取证困难,使一线办案部分难以定性,处分不力,然后增大侵权人“反向侵权”的幸运、投机心思。
本案从外表看,侵权人侵略的是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好像损害程度不大,但从深层次看,侵权人侵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滋长的行为是招摇撞骗,不合法牟利。一起,本案也从另一旁边面阐明,要加大对《商标法》宣扬、教育的力度,加大列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冲击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维护的知道。
综上所述,对本案当事人的定性处分,之所以发生一些不合,原因在于社会对“反向侵权”知道缺乏,无论是被侵权人仍是一线办案人员对“反向侵权”的损害性以及对“反向侵权”的定性处分的标准掌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进步。
四、定性处分
终究,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于2003年3月5日,将当事人丽舍公司的行为确定为“反向侵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则所指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对当事人丽舍公司作出了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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