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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遗嘱与普通遗嘱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3:51

【承继权公证】公益遗言信任之建立意图
公益遗言信任意图的公益性,是其差异于一般一般遗言的重要特征。公益性是从遗言的意图视点进行界定的。一般来说,遗言的意图是确认遗言获益人规模的原则,是获益人之所以从该遗言中获益的依据。一般遗言一般会在遗言中载明如“避免子女对遗产承继发作胶葛”等意图,但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则 。而在公益遗言信任中,立遗言人有必要载明出于公益的意图。当然,这种意图可所以比较广泛、笼统的。至于何谓公益的意图,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罗列加归纳的方法予以规则。
依据英国2004年出台的《慈悲法则》(The Charities Bill 2004),以下意图归于公益慈悲:(1)赤贫的防治和救助;(2)促进教育工作的开展;(3)促进宗教工作的开展;(4)促进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和治病救人;(5)促进居民安排和社区工作的开展;(6)促进艺术、文明、传统工作和科学的开展;(7)促进业余体育工作运动的开展;(8)促进人权、抵触处理与宽和,促进不同宗教、不同种族之间的调和、相等共处和开展;(9)促进环境的保护和改进;(10)救助老弱病残、经济困顿以及有其他困难的人们; (11)促进动物福利。在美国,关于公益意图的知道传承于英国。美国法令学会(A.L.I)撰写的《信任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of the Law,Trusts)第368条将慈悲意图区分为六种:救助赤贫、促进教育、开展宗教、增进健康、政府或社会意图以及其他有利于社会利益完成的意图。尽管这一区分仅仅学术团体得出的一种具有法令汇编性质的研究成果,并无法令约束力。可是这种区分方法仍是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必定的影响,且被英美法学界以及法院遍及承受和认可 。在日本,有关公益意图规模的规则在形式上与英美法国家存在必定的差异。《日本信任法》第66条规则以祭祀、宗教、慈悲工作、学术、技艺和其它公益为意图的信任,应作为公益信任。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公益意图的界定与日本相似。我国一九九九年公布的《公益工作捐献法》第3条规则,公益工作是指下列非营利的事项:(1)救助灾祸、救助贫穷、搀扶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明、卫生、体育工作;(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造;(4)促进社会开展和前进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工作。
我国《信任法》第60条用罗列的方法规则,为了下列公共利益意图之一而建立的信任,归于公益信任:(1)救助贫穷;(2)救助哀鸿;(3)搀扶残疾人;(4)开展教育、科技、文明、艺术、体育工作;(5)开展医疗卫生工作;(6)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7)开展其他社会公益工作。这种对公益意图的界说,并没有运用笼统的言语予以归纳,且最终还存有兜底条款。这为日后公益工作管理机构在断定详细的公益遗言信任个案上留有很大的空间 ,值得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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