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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8:40
医生外出会诊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生会诊行为,促进医学沟通与展开,进步医疗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维护患者、医生、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生法》、《医疗机构办理法令》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医生外出会诊是指医生经地点医疗机构赞同,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展开执业规模内的医治活动。
医生未经地点医疗机构赞同,不得私行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生外出会诊的监督办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依据患者的病况需求或许患者要求等原因,需求约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生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阐明会诊、费用等状况,征得患者赞同后,报本单位医务办理部门赞同;当患者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许监护人赞同。
第五条 约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约请医疗机构)拟约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生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宣布书面会诊约请函。内容应当包含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约请医生或许约请医生的专业及技能职务任职资历、会诊的意图、理由、时刻和费用等状况,并加盖约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许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会诊约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约请:
(一)会诊约请超出本单位医治科目或许本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能力量、设备、设备不能为会诊供给必要的医疗安全保证的;
(三)会诊约请超出被约请医生执业规模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约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事务作业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办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医生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事务作业但存在特殊需求的状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担任人赞同。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生外出会诊:
(一)会诊约请超出本单位医治科目或许本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约请超出被约请医生执业规模的;
(三)约请医疗机构不具有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生时,应当及时奉告约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生承受会诊使命后,应当具体了解患者的病况,亲身诊查患者,完结相应的会诊作业,并依照规则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 医生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的卫生办理法令、法规、规章和医治规范、惯例。
第十二条 医生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担任会诊作业,应当及时、照实奉告约请医疗机构,并停止会诊。
医生在会诊过程中发现约请医疗机构的技能力量、设备、设备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许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主张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有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 会诊完毕后,约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状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生应当在回来本单位2个作业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状况陈述地点科室担任人和医务办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医生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作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约请医疗机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则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帮忙处理。
第十五条 会诊中触及的会诊费用依照约请医疗机构地点地的规则履行。差旅费依照实践发作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依据医治需求约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当;属患者自动要求约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当,收费方应向患者供给正式收费收据。会诊中触及的医治、手术等收费规范可在当地规则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起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约请医疗机构付出会诊费用应当一致付出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付出给会诊医生自己。会诊医疗机构因为会诊发生的收入,应归入单位财务部门一致核算。
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给付会诊医生合理酬劳。医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结会诊使命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步会诊医生的酬劳规范。
第十七条 医生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背规则承受约请医疗机构酬劳,不得收受或许索要患者及其家族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生外出会诊的办理,树立医生外出会诊办理档案,并将医生外出会诊状况与其年度查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背本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医治活动超出挂号规模的,依照《医疗机构办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医生违背第二条、第七条规则私行外出会诊或许在会诊中违背第十七条规则的,由地点医疗机构记入医生查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医生外出会诊违背《执业医生法》有关规则的,依照《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生外出会诊办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首要担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医生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展开医治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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