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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行为的定罪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8:52

不合法行医是1994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医疗组织办理条例》后才正式提出的。在此之前,因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展开滞后,“治病救人,实施革新的人道主义”,对无证不合法行医仍是实施鼓舞方针。跟着改革开放,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展开,基本能满意人民群众的日子需求,无证行医对公民生命健康的损害日显杰出,严峻损害了公共卫生办理次序。为加强医疗卫生次序的办理,国务院拟定公布了《医疗组织办理条例》,医疗卫生次序的办理走上法制化的轨迹。《医疗组织办理条例》第15条规则:“医疗组织执业,有必要进行挂号,收取《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第24条规则:“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获得《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治疗活动。”为进一步冲击不合法行医行为,对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行为,1997年我国新刑法增设了不合法行医罪。这是一个新罪名。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则,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构成不合法行医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合法行医罪构成特征及科罪量刑存在较大的知道差异。笔者在此谈点浅薄的观念。
一、关于不合法行医罪主体的确定
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自然人。那么,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历”是确定不合法行医罪主体的要害。对此知道存在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获得了《医师资历证书》的人即具有“医师执业资历”。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8条、第12条的规则,国家实施医师资历考试准则,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医师资历或许助理执业医师资历。所以,获得医师资历就具有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行为人便是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第二种观念以为,要获得“医师执业资历”,仅获得医师资历是不行的,还有必要由获得医师资历的人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资历,才是获得“医师执业资历”。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的规则,国家实施医师执业注册准入准则,获得医师资历的人,能够向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注册,契合条件的,发给《医师执业证书》,第14条又规则,医师注册后,能够在医疗、防备、保健组织中从事相关的事务,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而,只要获得了医师资历和医师执业资历,才干确定为获得了“医师执业资历”。第三种观念以为,获得了医师资历和医师执业资历,依然不具有刑法规则的“医师执业资历”。只要具有上述二种资历的一起,行为人服务的组织获得《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即医疗组织也获得了执业资历,三种资历完全,才是刑法意义上获得“医师执业资历”,行为人才是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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