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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原房主死亡后产生遗产继承问题 买房不能过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0:43

白某等人购买一套房子,但因一名原房主逝世后发生遗产承继问题,导致所买房子迟迟不能过户,遂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实行帮忙过户责任。9月1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定:被告王某等人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帮忙原告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
据了解,白某等人购买的房子在宾阳县宾州镇,建筑面积51.38平方米,原是王某和其妻子的共同财产。上一年7月22日,白某等人与王某及其子女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书》,两边约好:王某及其子女自愿将该房子转让给白某等人;王某及其子女转让房子后,有责任供给和帮忙白某处理有关房子过户(改变)等手续所需求的证明和材料。合同签定后,白某等人付出悉数购房款,而王某等人将房子的产权证、土地证等材料给了对方。
不过,王某有4个子女,其妻子已逝世,但妻子的母亲廖某还健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妻子逝世后,王某及其子女和廖某作为王某妻子的合法承继人,对其享有的房子产权比例依法有权承继。2011年7月28日,廖某签定书面抛弃承继声明,抛弃承继归于其女儿的遗产。白某称,在这种状况下,王某及其子女与第三人廖某有责任合作处理房子过户手续,但因卖方不合作和帮忙的原因,他们购买房子的过户手续迟迟办不下来,无法下将卖方起诉至法院,以此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王某则以为他们一向帮忙、合作白某处理房子过户手续。
法院以为,尽管原告和被告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书》缺少了权属人之一的第三人廖某,但鉴于被告享有房子的实践比例等状况,能够确定原告购买房子是好心所为,加上第三人廖某没有对转让房子主张权力,因而原告依法取得该房子产权。不动产依法转让的,不动产原权属人或所有权人负有帮忙买方处理房子产权改变挂号的附随责任,因为被告及第三人方面原因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处理受让房子的产权过户挂号手续,原告有权恳求被告及第三人廖某帮忙处理该房子的产权改变挂号手续。
9月14日,该法院作出判定:被告王某及其子女和第三人廖某于本案判定收效后10日内,帮忙原告处理该房子的产权改变挂号手续。
在该起房子买卖中,因一名原房主逝世发生遗产承继问题,引来许多费事,导致买方迟迟不能过户。为此,宾阳县法院一法官提示广阔市民,购买房子前应到房管部分查清欲买房子的产权状况,如产权存在争议或典当状况,主张尽量不要购买,然后防止一些不必要的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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