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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0:05
关于后合同责任的性质,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后合同责任的法定性、强制性


关于后合同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责任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根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这说明后合同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好,这种责任都适用于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不得经过约好扫除或躲避后合同责任。有约好扫除或躲避后合同责任的行为,则这种约好行为无效。这种后合同责任是根据诚笃信用原则发生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表现了国家的自动干涉,因而也具有强制性的特色。

2、后合同责任的附随性、隶属性

合同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责任是指合同过程中的给付责任,广义合同责任则包含给付责任、附随责任和不真正责任等。现代合同法的合同责任一般是指广义的合同责任。相关于给付责任而言,根据诚笃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后合同责任是附随责任,具有附随性,是合同责任的扩张。一起,作为附随责任的后合同责任主要是遵从诚笃信用原则,根据买卖习气,合同的性质、意图等应当实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这种责任是附归于主债务的隶属责任,因而,后合同责任又具有隶属性。

3、后合同责任内容的难以确认性

根据前面的剖析咱们知道后合同责任是根据诚笃信用原则,根据每个详细合同的性质、意图、实行状况、买卖习气等来确认的。在当时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条件下,商场的复杂性决议了买卖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而,合同类型也出现多样性、复杂性。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导致每个详细合同的后合同责任内容也各不相同,当事人难以确认详细要承当的后合同责任。一般来说,当事人应根据每个详细合同的性质、意图、买卖习气等来确认要承当的后合同责任,主要是指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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