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9:12
【事例]】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告贷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单。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款作了约好,谢某应归还的债款未包含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后因马某下落不明,屡次向谢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无法,一纸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定马某和谢某一起归还告贷1万元。【不合】离婚协议书上债款约好能否对立债权人?第一种观念,马某与谢某应一起归还告贷1万元。马某所告贷项1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是夫妻一起债款。尽管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款的分管,未经债权人赞同,不能对立债权人。第二种观念,应由马某一人归还告贷1万元。马某与谢某现已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上现已清晰了各自应承当的债款。谢某应承当的债款并不包含借熊某的1万元。【管析】原文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其理由是:“马某所告贷项1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谢某毫不知情,借单上也只要马某一人的签名。马某与谢某已签定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现已清晰了各自应承当的债款,该份协议书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应予以维护。借熊某的1万元并不归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好应由谢某归还之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故此,谢某对该债款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应由马某个人承当清偿职责”。本文笔者不赞同原文笔者的观念及理由,本文笔者赞同原文不合部分的第一种定见,即“马某与谢某的约好不得对立好心债权人熊某”。理由如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从该条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由夫妻一起产业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景象。再结合该案案情,谢某并不能证明马某向熊某告贷时,约好了债款为马某个人债款。因而,该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由夫妻一起产业清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从该条款和结合该案案情可知,熊某在借钱给马某时,并不知道马某与谢某夫妻之间有债款承当的约好。可见,谢某不能以此条款为由革除其应承当的债款职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从以上条款可知,在对内上: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债权债款作出约好及产业作出处置,且这种约好只要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则对夫妻两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恪守;在对外上:夫妻之间的债款承当约好只在夫妻之间有用,却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或债权人。因而,在该案中, 马某与谢某夫妻两边对离婚后债款承当的约好对两边都有用,但不得对立好心债权人熊某,而熊某却能够马某或谢某任何一方为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其承当债款归还职责,夫妻两边负有连带清偿职责,但如若谢某归还了熊某的债款,则谢某可向马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