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的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1:56第五条 生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生育稳妥费;
(二)生育稳妥基金的利息;
(三)推迟交纳生育稳妥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归入生育稳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稳妥费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筹措。用人单位交纳生育稳妥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地点统筹区域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份额不得超越员工月平均薪酬总额的1%。详细份额由各统筹区域人民政府确认。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务负担薪酬的用人单位,生育稳妥缴费份额依照本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总额的0.5%确认。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必要照实申报员工人数、薪酬总额,按月足额交纳生育稳妥费。员工个人不交纳生育稳妥费。
第八条 生育稳妥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生育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则与生育稳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生育稳妥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或许移用。
第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法对生育稳妥费的征缴和生育稳妥基金的办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财务和审计部分依法对生育稳妥基金的出入、办理状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