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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6:01

案起不合法存单
宁波S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是一家在宁波保税区注册建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是金华市乡镇企业局的部属企业。这两家本来从无来往的企业,却由于违法假贷资金而走到了一同。
1997年3月,经过中间人的介绍,物资公司与超三超公司进行了触摸。两边洽谈约好由物资公司供给资金归超三超公司运用,超三超公司付出高额利差作为报答,两边约好了运用资金的金额、投向、期限以及高额利差的金额和付出方法。为了让物资公司定心,两边还商定了一种看上去“肯定稳妥”的操作方法。
商定之后,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即带着一张面额为1330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中介人陈某及超三超公司人员一同来到L银行浦江支行(以下简称浦江支行)。时任浦江支行行长的程某某及工作人员在查验了该汇票后,经过与丁洽谈,由丁代表物资公司与浦江支行订立了一份存款协议,约好:物资公司将自有资金 1330万元存入浦江支行,其间830万元存期一年,500万元存期九个月;物资公司确保不提早支取、不挂失、不转让,如需典当,报浦江支行存案后有用;浦江支行确保存款到期无条件付出本息。物资公司与浦江支行分别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程某某向物资公司出具了总金额1330万元的三份存单以及该行进帐单一份,该进帐单上加盖了浦江支行的转讫章,但无转讫日期。
一起,物资公司在1330万元银行汇票的反面“背书人”一栏中加盖了物资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丁某印章,但未注明被背书人称号(即空白背书),后收取了超三超公司以汇票方式付出的利差188万元。超三超公司还向中间人付出了介绍费38万元。同日,超三超公司出纳徐某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了超三超公司部属企业“金华超三超商城”及在提示付款签章一栏加盖了金华超三超商城的公章后,经过金华县A银行办理了进帐手续,金华县A银行对此出具了进帐单。
1997年4月,浦江支行行长程某某因涉嫌金融违法而被捕。在案发之前,程某某为躲避刑事责任,以浦江支行的名义与超三超公司补签了两份告贷合同,将该1330万元资金作为超三超公司向浦江支行的告贷。
物资公司所持的三份存单到期后,浦江支行回绝兑付。物资公司遂于1998年6月28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浦江支行兑付存款1330万元及利息。//分页//
聚集资金流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超三超公司为第三人。不久,该院以“存单胶葛”为案由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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