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4:59
【摘要】:无效合同是合同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对无效合同的确定标准有原则性规则,但司法实务中依然存在一些含糊的知道和不妥做法,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的确定及民事职责的承当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本文环绕无效合同这个中心,经过对无效合同特色的总结概括,严厉判别无效合同的确定标准,清晰无效合同原则的价值取向,然后合理地缩小无效合同的确定规模。对无效合同的法令结果,文章要点评论了无效合同民事职责的承当问题,以清晰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职责,保证我国生意活动的健康开展。【关键词】:无效合同 确定 民事职责 承当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分为有用合同、效能待定合同、可吊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种,其间无效合同又分为肯定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这种区分办法使得无效合同和可吊销合同、效能待定合同之间的边界含糊且牵扯不清,并成为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众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重塑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原则,有的学者曾试着将合同分为三类:一是有用合同;二是效能不完全的合同或许说是效能有瑕疵的合同,包含可吊销合同、效能待定合同、以及在现代通行观念中被区分到无效合同中去的相对无效合同;三是无效合同,只是指肯定无效的合同。[1]笔者附和后一种分法,由于后一种分法愈加可以理清合同效能的界定。所以在本文中所指的无效合同,只是是指肯定无效的合同,也就是指合同尽管现已建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法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短缺合同的收效要件而且不能弥补,在法令上被确定为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的合同。问题在于:无效合同是由于违法所造成的,假如不宣告其无效,很可能就会发作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应该对无效合同进行严厉的检查并宣告其无效,以阻挠无效合同得到实行。现代法治是以保证个人的正当权利作为基础的,个人的正当权利的底子内容在于自在,假如对无效合同确定不妥,就会导致合同自在方针无法完成,然后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怎样才算是违法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呢?无效合同应该被限定在一个怎样的规模之内?无效合同被确定今后,自始不具有法令约束力,也只是指不发作合同当事人期望发作的法令结果,即便妥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则的发作、改变或停止民事权利职责的目的不能得到完成,但并不是不发作任何法令结果,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尚须承当其他职责,包含民事职责。那么无效合同的民事职责应该怎样承当呢?在本文中,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二、无效合同的确定(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法令特征无效合同指合同尽管现已建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法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短缺合同的收效要件而且不能弥补,在法令上被确定为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所呈现的无效合同类型许多,尤其是近几年以来,我王法院所审理的有关无效合同的案子更是呈现出了名目繁多扑朔迷离的趋势,可是这些五花八门的无效合同都有着一些相同的特色,大致可概括如下:榜首,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或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背了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2]该违法性的判别标准并不考虑当事人在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标准上有无片面成心,即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历来不知道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则,底子不知道他们约好的权利职责是被法令和行政法规所制止的,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确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首要表现在标的违法和内容违法两个方面。合同标的上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法令、法规清晰规则制止流转的物品以及国家法令、法规不允许的行为。如不合法生意枪支、毒品、雇凶杀人的合平等。合同内容上的违法首要是指合同标的的质量、价格和争议处理办法等条款违背法令。可是这种方式的违法大都只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所谓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性,是指合同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次序或社会品德然后危害广阔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即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它表现了整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代表了社会中根本的人道和正义。它的内在比较广泛,一般以为包含国家的存在和开展、群众生活所需求的政治次序、经济次序和社会生活次序、品德原则和仁慈习俗等。[3]关于公共次序的保护,法令大多有清晰的规则,但有时法令不能对此包括无余,有些合同即便现行法令没有清晰作出规则,也应当以为是无效的,这类因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的无效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举一个常见的比如,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为处理中低收入家庭住宅问题而兴修的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住宅,其出售目标有着严厉的约束,只要契合条件的家庭才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历,假如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历的家庭将购买资历经过合同赠与没有购买资历的家庭,就会打乱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办理次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然后导致该赠与合同无效。此外,当事人缔结的不合法赌博、假贷、躲避课税等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由此可见,确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是对无效合同原则的有利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