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7:55(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1994年5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状况,拟定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乡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归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以下简称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租借、典当、停止,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按照《法令》和本规则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其土地运用权在运用年限内能够转让、租借、典当,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土地运用者开发、运用、运营土地的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的规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除下 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可持续经过划拨方法依法处理外,其他用地匀应经过出让或转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用房和住宅建造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第五条 出让和转让土地运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详细担任土地运用权出让、终上作业;依法对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租借、典当、停止进行监督查看。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租借、低押的,由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处理有关手续。权属发作改动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和房产处理部分处理权属改动挂号。在处理手续和权属改动挂号时,有关部分应联合工作,并在接到恳求之日后10日内处理结束。第七条 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典当、补偿价格,须经具有中介服务资质的评价安排评价。第二章 土地运用权出让第八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 国家依法施行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准则。下列土地运用权可供出让:(一)乡镇国有土地;(二)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回收运用权的国有土地。第十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有必要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造用地计划。土地运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处理,有计划地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一起拟定土地出让计划,按照有关规则报经赞同。第十一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会同城市规划、建造、房产处理、物价、财务等部分一起拟定,经赞同后,由土地处理部分担任施行。出让计划经赞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更改。对确需更改的。须经拟定出让计划各方洽谈一致后,报原赞同机关赞同。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权了让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应会同有关部分向恳求用地者供给下材料:(一)土地的方位、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状况;(二)土地用处、修建密度、容积率和净空约束;(三)环境保护、美化、交通、抗震等要求;(四)出让年限和方法;(五)其他与土地运用权出让有关的材料。第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批阅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则的关于国家建造征用划拨土地的批阅权限实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运用者应当按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和国家规则的合同标准规范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处确认:(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50年;(三)商业、旅行、文娱用地40年;(四)归纳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第十六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分拟定,定时发布。 第十七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法。商业、旅行、产品房子等运营性用地运用权的出让应当采纳招标、拍卖方法;其他用地运用权的出让不能采纳招标、拍卖方法的,能够采纳协议方法,但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基准地价。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程序:(一)受让人持建造项目赞同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湖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恳求。(二)受让人按建造项目赞同文件要求,从提出恳求之日起90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造计划及图件,与出让方洽谈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法等事宜。(三)签定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好给付定金。(四)受让人在60日内付出出让金,处理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运用权程序:(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处理部分发布招标布告。(二)招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则交给招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招标文书,参与招标。(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则的程序确认中标者后,宣告中标告诉书,中标者在中标告诉书规则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定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10% 的定金。招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5日内予以交还。(四)中标者在60日内付出出让金,处理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开标、评标和决标应约请公证机关参与。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运用权程序:(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处理部分发布拍卖布告。(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则交给拍卖保证金(不坟利息),参与竞投。(三)拍卖掌管人按拍卖布告规则时刻、地址和拍卖文书规则的程序掌管拍卖活动,当场宣告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交还拍卖保证金。(四)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则与出让方签定出让合同, 给付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运用者不能按拍卖文书规则给付定金的, 视为违约。土地运用者在60日内付出悉数土地出让金,并处理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拍卖活动应约请公证机关参与。第二十一条 土地运用者逾期未悉数付出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恳求违约补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好供给土地运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运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违约补偿。第二十二条 土地运用者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应当征得出让方赞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和城市规划和 主管部分赞同,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挂号。第三章 土地运用权转让第二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 ,包含出售、交流、赔与和土地运用权入股及一方供给土地运用权,另一方供给资金协作建房。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签定转让合同。土地运用权转让应从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处理过户手续和权属改动挂号。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运用者转让土地运用权,有必要契合下列规则:(一)按合同约好付出悉数出让金,获得土地运用权;(二)持有土地运用证。有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好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运用土地的。第二十五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土地运用者经过转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其运用年限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减去原土地运用者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第二十六条 土地运用转让的,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第二十七条 以共有的土地运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前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以共有土地运用权中自己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前书面告诉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切割,再以其自己所占有部分进行转让。同一修建所占有的土地运用权全体不可切割。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切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份额的土地运用权。第二十八条 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切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和房产处理部分赞同,并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则处理过户手续和权属改动挂号。第二十九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格显着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 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增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交纳增值税。第三十一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后,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处理。第四章 土地运用权租借第三十二条 土地运用权租借是指土地运用者作为租借人将土地运用权伴随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租借合同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第三十四条 土地运用权租借的期限,应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内,由租借人与承租人两边洽谈约好。土地运用权租借期间,租借人有必要持续实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借合同的约好,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自土地运用权租借合同签定之日起,租借两边应在15日内处理租借手续。租借人或承租人发作改动的,应从头签定租借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则实行。 租借联系停止,租借两边应从停止之日起15日内,处理刊出挂号。第五章 土地运用权典当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或转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能够用土地运用权向金融安排或其他债权人典当。典当时应当交给国有土地运用证、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平等有关文件。地上有修建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要交验其产权证明。经典当权人核实后,典当人与典当权人签定典当合同。典当合同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第三十七条 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典当。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典当的,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典当。第三十八条 典当人到期未能清楚债款或在典当合同期间宣告闭幕、破产的,典当权人有权按照法令、法规和典当合同的约好处置典当产业,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处置典当产业而获得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在处置典当产业后15日内,应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过户手续和权属改动挂号。第六章 土地运用权停止第三十九条 土地运用权期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提早半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恳求续期,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权及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原有权属不变。土地运用权期满,土地运用者不恳求续期的,土地运用极及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土地运用者应缴还土地运用证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并别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和房产处理部分处理刊出挂号。第四十条 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不得提早回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或其他特殊状况,国家有必要提早回收土地运用权时,应当提早60日告诉土地运用者,并对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和剩下年限的土地运用权,给予相应补偿。第七章 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转让、租借、典当第四十一条 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租借、典当的,有必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和房产处理部分赞同;并按照本规则和第二章的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补交或抵交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价的必定份额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价的40%。转让、租借、典当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别离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则处理。第四十二条 运用划拨土地从事租借房子等运营性活动的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拟定。第四十三条 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运用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无偿回收划拨土地运用权, 并按照本规则予以出让。对划拨的土地运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能够无偿回收,并按照本规则予以出让。无偿回收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对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并按有关规则给予补偿。第八章 法令责任第四十四条 采纳诈骗手法或未按规则赞同获得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权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第四十五条 不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责令期限纠正,并可依据情节给予正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运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第四十六条 土地运用者违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搁置土地满二年的,土地协作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第四十七条 私行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处分。第四十八条 私行转让、租借、典当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转让、租借、典当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没收其不合法收入并能够不合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则处理有关手续和权属改动挂号的,别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和房产处理部分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及挂号,并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处分。第五十条 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租借、典当过程中,违背其他法令、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分。第五十一条 越权、不合法赞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赞同文件无效。越权、不合法赞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置;在越权、不合法赞同的出让土地上新建修建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撤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运用者形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补偿。第五十二条 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租借、典当中,招摇撞骗,收受贿赂或移用、截留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有关税费,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恳求复议;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恳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恳求复议也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处理决议的,由作出处理决议的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