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4:17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故工伤确定与否问题的复函
【分 类】稳妥保证
【时效性】有用
【公布时刻】2000.12.14
【施行时刻】2000.12.14
【发布部分】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驭车辆
发作交通事故是否确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故是否确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无证驾驭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分法令》、《道路交通管理法令》的有关规则,是违法行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形成挂彩、致残、逝世不该确定为工伤的规则,关于因无证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故而形成挂彩、致残、逝世的,不该确定为工伤。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
2000年12月14日
【分 类】稳妥保证
【时效性】有用
【公布时刻】2000.12.14
【施行时刻】2000.12.14
【发布部分】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驭车辆
发作交通事故是否确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故是否确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无证驾驭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分法令》、《道路交通管理法令》的有关规则,是违法行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形成挂彩、致残、逝世不该确定为工伤的规则,关于因无证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故而形成挂彩、致残、逝世的,不该确定为工伤。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