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工业余兼职 单位有权依法辞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23:17刘亚娟是专门从事园艺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前,刘亚娟与北京市某园艺公司签定了5年期劳作合同。因园艺规划市场竞争剧烈,公司效益欠安,近3年来,刘亚娟一向未得到加薪。
为补偿心理上的平衡,经朋友联络,她与另一规划单位签定了兼职协议,使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为他们供给兼职劳作,并以计件的方法获取劳作报酬。
刘亚娟地点的公司得知状况后,十分清晰地要求她,有必要免除其他全部兼职合同,不然,公司有权免除劳作合同。
刘亚娟以为,自己的兼职协议约好十分清晰,仅仅使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一点点不影响地点公司所从事的正常作业,公司没有权力干与刘亚娟的业余行为,故向法令人士咨询。
法令人士表明,假如刘亚娟与地点的公司签定的是全日制劳作合同,那么,她的兼职行为不管是否影响其正常作业,按照相关法令规则,公司都有予以干与的权力。
《劳作合同法》第39条(4)项、《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19条(5)项都清晰规则: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根据上述两条法令的规则,劳作者有兼职行为时,法令则赋予了与劳作者签有正式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两项独立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一是因“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 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然后一种状况下,不受是否因兼职影响原作业为条件。(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