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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0:28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有时或许需要在境外开立账户,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出请求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事务需求,要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开立。
(二)有条件提出请求的企业
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请求在境外开立账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散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聚集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散开销,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因为事务上的特殊需要有必要在境外开户。
(三)提出请求时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请求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请求书,请求书应包含开户理由、币别、用处、出入规模、运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我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则缴足本钱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组织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同意建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运用的管理办法。
(四)开户银行的挑选
该区域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要挑选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挑选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同意开户文件的时效性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的,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开户的文件主动失效。
(六)境外账户的运用及延期
企业境外账户运用期届满30天内,有必要向外汇管理部门供给刊出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供给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运用境外账户,有必要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
(七)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资金运用状况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供给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运用状况书面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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