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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2:38

裁定时效的间断,是指在裁定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作法定事由致使权力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刻断核算裁定时效,等阻止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裁定时效期间的核算。
1)裁定时效间断的事由。裁定时效的间断是因权力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作的,因此发作裁定时效间断的事由应是阻止权力人行使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妨碍。《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则,“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请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这儿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而且不能战胜的客观情况,如发作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等。这儿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止权力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力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逝世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裁定时效间断的法令结果。发作裁定时效间断时,现已进行的诉讼时效依然有用,而仅仅将时效间断的时刻不计入裁定时效期间,也便是将时效间断前后时效进行的时刻兼并核算裁定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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